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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事局关于发布《上海港引航员等级晋升管理规定》的通知


上海海事局关于发布《上海港引航员等级晋升管理规定》的通知,

 

上海海事局关于发布《上海港引航员等级晋升管理规定》的通知

沪海船员﹝2014﹞407号  2014年10月24日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上海港引航员管理,现将《上海港引航员等级晋升管理规定》予以发布,并定于2015年1月1日正式施行。

特此公告

上海港引航员等级晋升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引航员管理,提高引航员素质,保障上海港水上交通安全,保护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上海港引航员等级晋升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上海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

第四条  上海港各级引航员引领船舶的种类、尺度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一级引航员可以在上海港引航区引领任何船舶;

(二)二级引航员可以在上海港引航区引领总长小于250米、吃水小于等于12米的除客船以外的船舶;

(三)三级引航员可以在上海港引航区引领总长小于180米、吃水小于等于10米的除客船、载运散装一级危险货物以外的船舶。

第五条  上海港引航员晋升等级应当符合《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资格要求,并且所需的最低引领船舶艘次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持有海船甲类一等二副适任证书的船员申请转任三级引航员的,须有助理引航不少于200艘次的资历;持有海船甲类一等船长、大副适任证书的船员申请转任三级引航员的,须有助理引航不少于150艘次的资历。

(二)三级引航员晋升二级引航员的,担任三级引航员期间最低引领船舶不少于500艘次;持有海船甲类一等船长适任证书的船员申请转任二级引航员的,须有助理引航不少于150艘次的资历。

(三)二级引航员晋升一级引航员的,担任二级引航员期间最低引领船舶应不少于450艘次;持有海船甲类一等船长适任证书的船员申请转任一级引航员的,须有助理引航不少于150艘次的资历。

第六条  非上海港的引航员申请转任上海港引航员,应当符合《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资格要求,并且最低见习引领船舶不少于100艘次。

第七条 申请引航员适任证书再有效的,5年内最低引领船舶应当不少于100艘次。

第八条  担任上海港引航员前,应当通过上海船舶交通服务系统(VTS)培训,并经评估合格。

第九条  引航员中断引领船舶12个月及以上,重新引领船舶之前,应当符合《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资格要求,并且见习期间最低见习引领船舶不少于15艘次。

第十条  引航机构应当于每年一月底前将引航员上一年引领船舶艘次和安全记录情况报上海海事局船员管理处备案。

第十一条  上海海事局各分支机构应当将辖区内涉及引航员的安全记录每季度通报给上海海事局船员管理处。

第十二条  引航员在任职期间发生承担对等责任、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的重大及以上水上交通事故,在发生事故前的本等级引航资历不能作为申请考试、评估的引航资历,引航资历自发生事故后重新开始计算。

第十三条  发生以下情形,引航员在晋升等级、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或中断引领船舶12个月及以上重新引领船舶时,所需的最低引领船舶艘次应在满足本规定第五条、第七条、第九条要求的基础上每扣证1个月增加5艘次:

(一)除本规定第十二条外,其他未按照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操作规则引领船舶,受到海事部门扣留引航员适任证书行政处罚的;

(二)引航员在任职期间发生承担对等责任、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的重大及以上水上交通事故,但在发生事故前无本等级引航资历的。

第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上海港引航区系指上海港港界范围及洋山深水港区范围从事引航作业的水域。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发布<上海港引航员等级晋升管理办法>的公告》(沪海船员﹝2010﹞516号)同时废止。

来源:上海海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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