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29 | 编辑:E航网管理员 | 阅读:441 | 分享: |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免征部分船舶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各直属海事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4〕101号)精神,为做好涉及海事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相关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1月1日零时起,对100总吨以下内河船和500总吨以下海船的船舶港务费、船舶登记费、沿海港口和长江干线船舶引航收费予以免征。
二、免征小微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是国务院进一步减轻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负担的重大举措。各直属海事局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认真落实相关免征事项,不得变相继续收费,也不得扩大免征范围。
三、各直属海事局要加强宣传,可以多种方式将本通知内容告知辖区内各港航企业、船舶,要将国家切实减轻航运企业负担、着力优化航运市场发展环境、促进航运业持续健康较快发展的利民措施宣贯到位。同时,也欢迎和接受社会监督。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
2014年12月30日
抄送:交通运输部财务审计司,局领导、局内船舶处、信息处。 |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 2014年12月30日印发 |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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