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29 | 编辑:E航网管理员 | 阅读:584 | 分享: |
关于渔业辅助船适用规则规范的通知
农渔检(法)〔2014〕66号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船舶检验局:
随着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海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11号)的进一步深入,远洋渔业得到了进一步发展壮大,部分渔业企业拟配套建造大型渔业运输船。鉴于部分辅助船超出了《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2000)》、《钢质海洋渔船建造规范(1998)》的适用范围,根据2000规则第一篇1.3.2的要求“本规则未作规定者,主管机关将另行规定或给予特殊考虑”,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船长大于90m的远洋渔业生产配套辅助船设计、建造、检验按照《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2000)》及修改通报,同时参照交通部海事局《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8)》的规定执行。
二、船体结构强度、机电设备的设计安装等,应满足中国船级社现行《钢质海船入级规范》的要求。
特此通知。
农业部渔业船舶检验局
2014年6月9号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电话:025-85511250 / 85511260 / 85511275
传真:025-85567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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