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29 | 编辑:E航网管理员 | 阅读:404 | 分享: |
各直属海事局,各有关单位:
国际海事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和海洋环境保护委员会于2012年分别以MSC.340(91)决议和MEPC.225(64)决议通过了《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以下简称“《IBC规则》”)2012年修正案,该修正案将于2014年6月1日强制生效。为切实做好《IBC规则》2012年修正案的执行工作,加强对船舶载运散装液体化学品的监督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修正案的主要内容
《IBC规则》2012年修正案对《IBC规则》的第17、18和19章进行了修订,对所涉及的散装液体化学品品名表进行了整体更新,其中收录了5种生物燃料混合物新条目,分别为:柴油/汽油和烷烃类(C10-C26)的生物燃料混合物,直链和支链且闪点>60℃(按体积>25%但<99%)、柴油/汽油和烷烃类(C10-C26)的生物燃料混合物,直链和支链且闪点≤60℃(按体积>25%但<99%)、柴油/汽油和脂肪酸甲酯的生物燃料混合物(按体积>25%但<99%)、柴油/汽油和植物油的生物燃料混合物(按体积>25%但<99%)、汽油和酒精的生物燃料混合物(按体积>25%但<99%)。以上5种生物燃料混合物的污染类别均为X类。
二、加强货物申报管理
自2014年6月1日起,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按照《IBC规则》2012年修正案中新的品名表受理和审批船舶及货物申报。在受理船舶载运生物燃料混合物申报时,应当要求申报人提供生产厂家或有资质检测机构出具的货物成分报告,且成分报告中各组分的质量分数合计应达到99%以上。如果生物燃料混合物中生物成分的体积比>25%但<99%,则应当按照《IBC规则》2012年修正案的相应条目运输;如果生物燃料混合物中汽油/柴油成分的体积比≥75%,则应当按照相应的油类运输;如果成分报告中各组分的质量分数合计没有达到99%以上,或生物燃料混合物中生物成分未在上述五个条目中列出的,应当按照《船舶载运散装液体物质分类评估管理办法》(海船舶〔2007〕239号)的规定进行分类评估。
三、加强现场监督检查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按照《IBC规则》2012年修正案重新发布的散装化学品和散装有毒液体物质的分类、船型等要求对船舶载运的散装液体化学品实施监督管理。拟交付船舶运输,但未列入《IBC规则》2012年修正案和MEPC.2最新通函货物名录的散装液体化学品或有毒液体物质,应当按照《船舶载运散装液体物质分类评估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分类评估,明确货物运输条件后方可装船运输。
四、加强对行政相对人的宣贯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相关单位和人员的宣传,确保其及时了解《IBC规则》2012年修正案生效后海事管理机构对散装液体化学品的监管要求,保证散装液体化学品的安全运输。各直属海事局应当将《IBC规则》2012年修正案的主要内容纳入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员和集装箱装箱检查员培训及知识更新教程中,确保其了解该修正案的主要内容。及时更新申报系统中基础数据库内容,保证2014年6月1日起使用《IBC规则》新的品名表。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要敦促辖区内国际航行船舶、相关船公司、代理、码头及货主按照国际公约和我国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配备足够数量的最新规则。
为做好《IBC规则》2012年修正案的执行工作,中国海事局组织专人对该修正案进行了编译,并出版了《国际化学品船规则》(2013年综合文本)和《国际液化气船规则》(2013年综合文本),请各直属海事局根据工作需要做好规则综合文本的配备工作。如有需要,请与北京国伦海事联系,联系电话:010-65222288。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2014年4月27日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电话:025-85511250 / 85511260 / 85511275
传真:025-85567816
邮箱:89655699@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