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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明确渔业船舶公证检验计费标准的通知》通告


关于废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明确渔业船舶公证检验计费标准的通知》通告,

关于废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明确渔业船舶公证检验计费标准的通知》通告

 

农渔检(船)[2014]36号

 

各有关渔业船舶检验局:

根据我国渔船管理制度改革要求,《关于进一步规范和 明确渔业船舶公证检验计费标准的通知》(国渔检[2004]4 号)中“申请远洋渔业项目的渔业船舶勘验”和“渔业船舶延期报废检验” 2个检验项目已经取消,检验计费标准随之取消。同时,该文件中尚在执行的“旧渔业船舶进口检验费” 标准与《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0] 559号)的具体条款无法明确对应,经研究,决定废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明确渔业船舶公证检验计费标准的通知》(国渔检[2004]4号),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执行。

 

农业部渔业船舶检验局

2014年4月15日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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