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 编辑:E航网管理员 | 阅读:483 | 分享: |
辽宁海事局关于国际航行船舶办理进口岸手续实施告知承诺制的通告
为全面深入推进“减证便民”工作,提升辽宁口岸通关便利化水平,优化口岸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关于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指导意见》及相关规定,辽宁海事局决定对国际航行船舶办理进口岸手续实施告知承诺制,具体事宜通告如下:
一、船舶或其代理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在辽宁海事局辖区办理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手续时可自愿选择实施告知承诺制。
二、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的,不可实施告知承诺制。依据《海事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海政法〔2017〕202号),海事信用评价等级被评为较差(C)或差(D)的申请人,视作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
三、申请人不选择实施告知承诺制的,应当按照《辽宁海事局海事政务服务指南》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四、辽宁海事局制定并向社会公开《辽宁海事局办理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手续告知承诺书》(以下简称《告知承诺书》,见附件1),明确申请人办理依据、法定条件、免于提交材料、监督和法律责任。《告知承诺书》文本可在辽宁海事局门户网站“通知公告”栏目中下载。申请人应认真阅读并知晓《告知承诺书》中的全部内容,承诺所有信息真实、准确,并认真履行告知承诺相关义务,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五、申请人将签字、盖章的《告知承诺书》连同《办理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手续提交材料》(见附件2)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系统(以下简称“单一窗口”)进行填报和提交,免于提交以下证明材料:船舶适航、检验相关证书,船员证书(适用于外国籍船舶),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六、海事管理机构建立核查机制,对实施告知承诺制的船舶进行抽样核查。
(一)核查内容为已免于提交的申请材料;
(二)核查比例不低于全年通过告知承诺制办理进口岸手续总艘次的5%;
(三)核查方式包括传真件核查、现场核查、网络提交信息核查等方式;
(四)核查时间为进口岸手续办理完成后至出口岸审批完成前。
申请人应按照海事管理机构的核查要求予以配合并按照海事管理机构指定的核查方式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七、海事管理机构建立核查档案,在核查中发现申请人做出不实承诺或违反承诺的,依法撤销已办理的进口岸手续,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并将申请人记录海事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自发现之日起该申请人12个月以内不可实施告知承诺制。
八、其他情况说明:
(一)其他关于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口岸审批未涉及事项,申请人应按《辽宁海事局海事政务服务指南》等相关文件要求办理。
(二)两岸直航船舶进口岸手续办理,参照本通告有关要求实施告知承诺制。
(三)如上级后续对应用“单一窗口”办理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口岸审批工作有新规定的,按照上级有关要求执行。
九、本通告自2020年10月1日起实施,由辽宁海事局负责解释。
附件:1.辽宁海事局办理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手续告知承诺书
2.办理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手续提交材料
附件1
辽宁海事局办理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手续告知承诺书
一、行政机关告知
(一)申请人应将告知承诺书和其它申请材料一同递交,否则视为申请人不选择实施告知承诺制,应当按照《辽宁海事局海事政务服务指南》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二)海事管理机构对实施告知承诺制的船舶进行抽样核查,在核查中发现申请人做出不实承诺或违反承诺的,依法撤销已办理的进口岸手续,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并将申请人记录海事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自发现之日起该申请人12个月以内不可实施告知承诺制。
(三)海事管理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在实施告知承诺制中已尽到一般审慎义务的,由于申请人不实承诺或者违反承诺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四)申请人提交告知承诺书后,可免于提交船舶适航、检验相关证书和船员证书(适用于外国籍船舶),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二、申请人承诺
“ ”轮提交的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手续材料,已经该轮船长确认。兹承诺,该轮所持有的船舶证书、文书与资料和船员证书,以及提交的办理该轮进口岸手续的委托证明和委托人、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均符合相关法定要求。船舶处于适航状态,船员配备及货物装载符合要求,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已按规定申报,符合告知的办理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手续的规定条件、标准和要求。申请人已知晓海事管理机构告知的全部内容,承诺所有信息真实、准确,并在海事管理机构提出核查要求时,按照海事管理机构指定的核查方式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以上所作承诺均为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申请人愿意承担由于申请人不实承诺、违反承诺所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
申请单位:(盖章)
申请人姓名: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附件2
办理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手续提交材料
1. 船舶概况表;
2. 总申报单;
3. 货物申报单(远洋渔船为货物(渔获物)申报单);
4. 船员名单;
5. 旅客名单(无旅客者免);
6. 危险货物舱单(无危险货物者免)(完成危险货物申报的免于提交)
7. 告知承诺书;
8. 上一港出口许可证或其他证明材料。
注:上述1至6项通过“单一窗口”填报,7至8项通过“单一窗口”提交电子文本。
来源:携船网
电话:025-85511250 / 85511260 / 85511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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