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04-20 | 编辑:E航网 | 阅读:626 | 分享: |
第四十七讲
01
公约及国际法规要求
IBC规则根据应用情景将人员防护分为三个部分:
供船员在装卸货作业中使用。包括大围裙、带有长袖的特别手套、适用的鞋靴、用抗化学性材料制成的连衣裤工作服以及贴肉护目镜和/或面罩等。
解读:船东有义务向海员提供充足的个人保护设备及其他安全防护设备。
在船员需要进入充满气体的货舱时使用,例如检修管道、设备等。一整套安全设备应包括:
(1)一具自吸式空气呼吸器 (不使用储存纯氧气);
(2)保护服、长靴、手套和贴肉护目镜;
(3)配有能抵抗所载货物影响的腰带的防火救生绳索;以及
(4)防爆灯。
解读:上述安全设备一般会集中存放在专用的储存箱内,放置于货泵舱入口附近的位置。
按照上述要求配备的安全设备,所有船舶还应具有下列设备中的一种:(任选其一)
(1) 为每具呼吸器配备的 1 套充满空气的备用空气瓶。
(2)一台能供应所需纯度高压空气的特种空气压缩机。
(3) 可为足够的备用呼吸器气瓶充注的充气总管。
(4) 超过 SOLAS 公约第Ⅱ-2/10.10 要求的船上每具呼吸器配备的充满空气的备用空气瓶,其总容量至少应达 6000L 的自由空气。
解读:4个选项中,空气瓶具有造价、维护成本低,使用方便等优势,所以绝大多数船东选择按照选项(1)为液货船配齐安全设备。
当载运的货物为在第 17 章表“o”栏内列有 15.12、15.12.1 或 15.12.3 时,船上应有不少于3整套的安全设备,每套设备应保证使人员进入充满气体的舱室并在舱室内工作至少为 20min。此类设备应是消防员装备的补充。
解读:o栏为特殊和操作要求栏,当在IBC规则的15或16章特别提及时,这些要求须增加到其他栏的要求中。只有当船舶货品表“o”栏内列有上述三种数字条目之一,船舶才需要配备呼吸器、保护服、防爆灯等,且至少需要3套。
当载运符合15.18 要求的货物或载运货物在第 17 章表“k”栏列出字母T设施的船舶(T:有毒蒸气),当其货泵舱被要求配备有毒蒸气探测设备但又无适用的设备时,该货泵舱应具有下列设备中的任何一种:
(1) 适合于安全设备所要求的呼吸器使用的带有软管接头的低压管系。该系统应能提供充足的高压空气量,通过减压装置所提供的足够多的低压空气能供 2个人在气体危险处所内至少工作 1h 而不需使用呼吸器的气瓶。应配备装置,以适合于提供所需纯度的高压空气的特种空气压缩机,能对固定的空气瓶和呼吸器空气瓶进行再充气;或
(2)等量的备用空气瓶,以替代低压空气管。
解读:k栏为蒸气探测特殊要求栏,若k栏显示为F,则船舶需要配备易燃蒸气探测设备;若k栏显示为T,则船舶需要配备有毒蒸气探测设备;若k栏显示为FT或F-T,则船舶需要配备易燃和有毒蒸气探测设备;若k栏显示为No,则表示对蒸气探测设备无特殊要求。
对从事载运在本规则 17 章一览表中的“n”栏内标识为“Yes”的货物的船舶,应为船上每个人员配足在应急逃生时使用的合适的呼吸防毒面具和眼保护设备,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不能使用过滤式的呼吸防毒面具;
(2)自给式呼吸器一般应具有至少为 15min 的持续工作时间的能力;
(3)不得将应急逃生防毒面具用于消防或装卸货物的目的,并应对其作出有效的标志。
解读:n栏为应急设备特殊要求栏,若n栏标注为:Yes,则需要按照上述要求配备应急设备;若n栏标注为:no,则表示无特殊要求。
此外,所有装载IBC规则列明的货品清单里的危化品或有毒液体物质船舶,还应装设以下设备:
(1)船上须有医疗急救设备,包括氧气复苏设备和针对所装货物的解毒剂。
(2)适合于从货泵舱等处所抬起受伤人员的担架,应放置在易于取用的位置。
(3)在甲板上方便的地方,应设置有合适标志的能消除污染的淋浴和眼冲洗设备。这些设备应在所有环境条件下均能使用。
《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技术检验规则2020》第10篇2章5节人员的保护:
(1)除污淋浴和眼睛清洗。除运输仅有污染危险的物质外,在甲板上方便的地方应设置经适当标明的除污淋浴和洗眼设备。
(2)防护和安全设备。国内航行海船的人员防护和安全设备按照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国际散装运输液化气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的要求执行。
工作服和保护设备
应保存在易于到达处的专用储存柜内。除了新的和没有被用过的设备及经彻底洗净后没有被用过的设备外,这些设备不应被存放在起居处所内。如果能将存放此类设备的储藏室与生活处所例如卧室、走道、餐厅、浴室等作适当地隔离,主管机关可批准在起居处所内设置此类设备的储藏室。
应至少有 1 套符合安全设备配置要求的安全设备存放在货泵舱附近易到达处,且具有明显标志的合适储藏室内,其他几套安全设备也应存放在合适的、有明显标志的和易于到达的地方。
国内航行海船:参照IBC规则。
担架应放置在易于到达的位置。
(1)呼吸器
呼吸器应由负责的驾驶员至少每月进行1次检查,并把检查结果记录于船舶的航海日志。该设备应由专业人员,至少每年进行检查和试验1次。
国内航行海船:参照IBC规则。
02
检查要点
(2)查看船舶航海日志,是否按要求记录呼吸器的检查结果。
(1)自吸式空气呼吸器、保护服、长靴、手套和贴肉护目镜、防爆灯等是否齐全有效并存放整齐;
(2)呼吸器是否按规定年检。根据被允许装运的物质名称,检查安全设备装备数量是否满足规则要求;
(3)至少一套安全设备存放于货泵舱附近易到达处。
(1)外观检查:呼吸防毒面具管路是否老化、泄漏,头罩完好、清洁,气压正常。查看呼吸防毒面具的种类,不应为过滤式;
(2)是否根据所装货物种类配备了相对应的解毒剂等医疗急救设备,解毒剂是否在有效期内;
(3)查看担架的存放位置,是否易于到达,救生绳索是否老化;
(4)淋浴和眼冲洗设备状态是否完好可用。
(5)若有应急逃生防毒面具,则检查是否对有不得用于消防或装卸货物的目的标志。
主讲人:吴文正
编辑:连云港海事局
审核:郭伟斌、李大泽
主讲人介绍
吴文正,2003年毕业于集美大学航海技术专业,2011年毕业于世界海事大学海事安全与环境管理专业。曾就职于湛江海事局、广东海事局,现就职于中国海事局安全管理处,高级海事调查官、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主任审核员。长期从事于海事调查、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分析、航运公司安全管理等海事监管工作。
来源:航运安全新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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