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07-19 | 编辑:E航网 | 阅读:761 | 分享: |
2021年4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海上交通安全法(修订草案)》(简称《海安法》),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七十九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7月16日,交通运输部法制司副司长张雅萍出席交通运输部政府网站在线访谈,介绍交通运输行业贯彻实施《海安法》的相关工作。
张雅萍指出,修订后的《海安法》,与现行法相比内容大幅增加。海安法在现行法的基础上,围绕维护海上交通秩序和保障船舶航行安全的目标,主要从应对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新形势、顺应航运国际化发展新需求、统筹国内国际法律新制度、构建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新体系等方面,进行了全方位、系统性修改完善,进一步强化了法律制度的科学性、完善性和可操作性。
在优化海上交通条件,提高安全保障水平方面,一是规定海事管理机构根据需要划定、调整并及时公布船舶定线区等海上交通功能区域。二是明确国家建立完善船舶定位、导航等海上交通支持服务系统。三是明确航标建设、维护、保养的行为规范和责任主体。四是规定强制引航范围,明确引航机构、引航员和被引领船舶的责任。
在强化船舶、船员管理,规范海上交通行为方面,一是规定船舶应当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取得相应证书、文书及国籍证书。二是规定船员应当经过相应专业教育、培训,持有合格有效证书,按照制度规程操纵和管理船舶。三是要求有关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管理人建立、运行安全营运和防污染管理体系及保安制度,取得海事劳工证书。四是明确船舶航行、停泊、作业需要普遍遵守的行为规则,规定船舶载运乘客、危险货物以及进行危险货物装卸过驳作业的安全保护措施。
在严控行政许可事项、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方面。一是精简整合现行法律法规设立的涉及海上交通安全管理的行政许可事项,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将船舶安全检验改为第三方机构检验发证。二是为履行《国际海事劳工公约》,拟新设海事劳工证书核发许可。三是明确海上施工作业、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海上危险货物运输或者装卸过驳作业等3项许可的适用范围和条件。四是明确海事管理机构在船舶超载、威胁港口安全等情形下可采取的强制措施,要求实施监督检查时避免、减少对正常作业的影响。
在完善海上搜救机制、健全事故调查处理制度方面,一是明确海上遇险人员依法享有获得生命救助的权利,规定生命救助优先于环境和财产救助的基本原则。二是规定建立海上搜救协调机制,加强海上搜救力量建设,设立海上搜救中心负责组织、协调、指挥工作,建立定期演练和日常培训制度,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海上搜救工作。三是规定险情发生后遇险、救援、指挥各方的行为规范,保障搜救行动有序开展。四是规定海上交通事故分类标准、调查主体、原则、程序等。
此外,《海安法》还对各类违法行为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强化责任追究。
来源:携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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