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SUB OWNER’S APPROVAL OF CHARTERER’S BACKGROUND(以船东同意
2) 租船人的背景为先决条件)
租船合同中租船人的信誉对船东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尤其对经营巴拿马型,好望角型船舶的船东来说,一船运费动辙就是上百万美元,滞期一天就是几万美元的损失,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对租船人的信誉加以必要的审查了解,盲目派船去装港,遇到无货可装或租家是个皮包公司的二船东,后果是不堪设想的。因此选择一个可靠的租家,是合同顺利履行最重要的保证,否则即使合同条款订的再漂亮,预期效益再高,也无法安全收回,甚至可能带来无穷的麻烦和巨大的损失。在货主市场的时候,该条款可以让船东先订下合同,稳住货主,待确定租家背景后,取下SUB条款,合同正式生效。
3) SUB OWNER’S CHECKING CARGO READINESS(船东核实货物备妥,合同
始生效)
市场上的货有实盘和虚盘之分,即使是实盘,有时也是在货备好之前先订立租约,然后根据船期和信用证的要求进行备货,如果在规定的装运期之前货未按时备好,让船等货是船东最不想看到的,那时船东将会非常被动。在合同中附加SUB OWRS’CHECKING CARGO READINESS条款,使船东在确认货未备好的情况下,可不去装港受载或撤船(因该附加条件未成就,租船合同无效)。如果是虚盘,即使订下租船合同,当船东了解到该货不实,也可不执行该租约。
4) SUB OWR’S BOARD APPROVAL(合同生效取决于船东董事会的批准)
合同效力有待船东董事会的最后批准。这种条款正常情况下应多见于期租合同中,但在程租合同里也时有出现,有时确实是业务主管人需要上报董事会批准,合同才能生效,有时则纯粹是船东的一个托辞,不过是给自己留条退路而已。在有其他货选择的情况下,该条款能让船东赢得时间去谈另一个租约,选择最合适自己的货,如果届时那边合同谈不下来,他就取掉这边的SUB条款,做原来这个航次,如能谈到一票运价更好,或装卸效率更高,或其他条件更优厚的货,则可以董事会未通过为由,取消这一合同,因此进可攻,退可守,占尽主动。但是要注意的是,这种SUB条款没有特别的原因是很难被租家所接受的,所以明智的船东即便要找借口也会选择更冠冕堂皇的理由。
5) SUB OWNER’S COMMENT OF CHARTERER’S PERFORMA C/P DETAILS(
取决于船东对租船人提供的租约细节条款的意见)
采用租家的租约细节来做C/P,有时会对船东不太有利,这种情况下,船东可以利用该条款,对租家的合同蓝本进行修订,使自己化被动为主动。
另外有种对代理指定条款中涉及的SUB条款,一般在租家指定代理的情况下使用的,如PORT DISBURSEMENT OF ACCOUNT SUB OWNE
RS’ APPROVAL(港口使费需待船东同意),可以避免将来租家指定的代理狮子大开口,乱报港口使费,使自己不会太被动,如果港口使费太高,太离谱,船东有权指定自己的代理。但该SUB条款与上述其他SUB条款不同,不影响租约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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