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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进一步促进海峡两岸海上直航政策措施的公告


关于公布进一步促进海峡两岸海上直航政策措施的公告,

关于公布进一步促进海峡两岸海上直航政策措施的公告

交通运输部公告2009年第54号  2009年12月14日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海峡两岸海运协议》,现将促进两岸海上直航的三项政策措施公告如下:

一、关于两岸间空箱调运

从事国际集装箱班轮运输且在两岸登记的船舶,可在两岸港口间承运经营者自有的、租用的或其他公司拥有的空集装箱。经营者应提前向交通运输部备案,取得《台湾海峡两岸间空箱调运备案证明书》后,方可从事空集装箱调运业务。经营者应在每年1月10日前,将上一年度所运送空集装箱数量报交通运输部。

二、关于两岸间集装箱直航运输

经交通运输部批准从事两岸间集装箱直航运输的船舶,可运输两岸贸易货物,也可运输中转货物。

未经交通运输部批准,取得两岸直航集装箱班轮运输资格的经营者,不得向不具备经营两岸直航集装箱班轮运输资格的经营者出租舱位,或者用两岸直航班轮航线的舱位与其他航线的舱位进行互换;也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其经营资格转让他人使用。

三、关于两岸间海上客运

从事两岸间海上客运的船舶应经验船机构检验,符合有关公约的技术标准,持有两岸相互认可的有效证书;客船经营公司应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并依法办理船东责任和旅客意外伤害有关保险。

根据《海峡两岸海运协议》确定的“平等参与、有序竞争,根据市场需求,合理安排运力”的原则,并有利于两岸间客运市场的培育和发展,目前每条客运航线只投入一艘船舶,自船舶首航之日起,一段时期内原则上不安排新的船舶运力。

附件:台湾海峡两岸间集装箱空箱调运业务办事指南

台湾海峡两岸间集装箱空箱调运业务办事指南

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公布进一步促进海峡两岸海上直航政策措施的公告》(2009年第54号公告)规定,从事国际集装箱班轮运输且在两岸登记的船舶,可在两岸港口间承运经营者自有的、租用的或其他公司拥有的空集装箱。

一、报备程序

在大陆注册的航运公司从事台湾海峡两岸间集装箱空箱调运业务,可直接向交通运输部报送相关报备材料;其他航运公司委托其在大陆的船舶代理人,向交通运输部报送相关报备材料。

二、报备材料

(一)申请书(列明经营船舶名称,航线挂港、班期。

如通过代理转报,需另附代理转报函)

(二)营业执照、《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登记证》复印件

(三)船舶资料(包括:船舶登记证书、检验证书、安全管理证书等)复印件;使用期租或光租船舶的,还应提交船舶租赁合同复印件

三、核发备案证明书

交通运输部自收到齐全、有效的报备材料之日起10日内,发予《台湾海峡两岸间空箱调运备案证明书》,加盖“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审批专用章”。

《台湾海峡两岸间空箱调运备案证明书》只限本船使用。


4.5B-交通运输部公告2009年第54号--2009年12月14日起施行--关于公布进一步促进海峡两岸海上直航政策措施的公告

来源:交通运输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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