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海事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碎石类货物
港口建设费征管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碎石类货物港口建设费征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提高认识,依法开展碎石类货物港口建设费征管工作
碎石货物缓征港口建设费政策,是国家减费降税、惠民利民的重要举措。要积极主动作为,规范征收行为和征收程序,确保履职到位,确保碎石货物缓征港口建设费政策落实到位。
二、统一做法,规范碎石类货物港口建设费缓征申报
缴费人(或其代理人)申报碎石类货物港口建设费缓征时,应向港口建设费征收单位(包括直收和代收站点)提供下列材料:港口建设费减免缓征申报表、货物购销合同(或协议)、承运合同(或协议)、货物产地证明、货物用途证明或港口建设费减免缓征申报承诺书(格式见附件)等。必要时可要求提供具备资质的检验机构的货物检验报告(需注明建筑用碎石、卵石)。涉及国外进出口的,还应提交海关相关单证。
三、严格审核,留存相关申报证明材料
港口建设费征收单位要对收到的申报材料进行初核,审核缓征材料申报的规范性及佐证材料的齐全性,材料的真实性由申报人负责。初核完成后,海事管理机构要开展复核,海事部门即为征收单位的,要初核、复核岗位分开。复核后将相关材料留存备查。
四、公开透明,公开碎石类货物港口建设费缓征信息
及时在收费大厅或网上公开碎石类货物港口建设费缓征情况,公开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收到不实申报、弄虚作假、偷逃缴费的举报和反映,要认真开展核查处理,并反馈核查处理结果。
五、加强稽查,验证申报材料的准确性
海事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出港碎石类货物的现场稽查,尤其对存在疑问、接到举报和反映问题、首次申报和大批量货物要重点稽查,核对港口装卸作业记录、货物交接清单,必要时留存现场照片和采集样品,做好现场稽查记录。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要不断探索适合辖区特点的多种有效稽查手段和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原产地跟踪、上下港海事管理机构和海关、质检、港口等相关方面的联动核查、现场抽样由具备资质的检验机构对货物出具检验报告分析判别等。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港口建设费减免(缓)征管理工作细则》(海征稽〔2018〕304号)《辽宁海事局关于明确碎石类货物港口建设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辽海征稽〔2017〕200号)执行;本通知执行期间如有上级新的政策规定,按上级政策规定执行。请各分支局及时将本通知精神传达到各征收单位并抓好落实。
附件:港口建设费减免缓征申报承诺书
附件
港口建设费减免缓征申报承诺书
(适用碎石类货物)
本公司(本人)向海事管理机构申报碎石货物缓征港口建设费,货物重量 吨,承运船舶名称 ,航次号 ,起运港 ,目的港 。
本公司(本人)已了解港口建设费征收政策及碎石货物缓征港口建设费的有关条件,清楚港口建设费征收所指碎石货物的定义。本公司(本人)郑重承诺,本次申报缓征货物为建筑用碎石,非高钙石、矿石或其它非建筑用石,对本次申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自愿接受相关管理部门和社会各方稽查和监督,并愿承担由于申报不实的一切责任和后果。
申报单位(盖章)或申报人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