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2012年交通运输工作会议、2011年全国海事工作会议暨依法行政工作会议和2012年直属海事系统工作会议的要求,结合《关于建设法治海事的指导意见》,制定2012年海事法制工作要点,请遵照执行。各有关海事管理机构要加强领导,提高认识,落实经费和措施,确保年度法制工作任务的全面完成。
一、海事立法工作
(一)配合国务院法制办做好《海上交通安全法》的修订工作,并具体做好相关调研、专题论证、修改、协调等工作,由深圳海事局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二)完成《水上交通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送审稿)》报送工作,完成与部内有关司局的协调工作,并做好调研、专题论证等工作,上半年报部政策法规司,由深圳海事局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三)完成《沉船沉物打捞管理条例》报送工作,并做好调研、专题论证等工作,下半年报部政策法规司,由广东海事局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四)做好部门规章立法工作。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由山东海事局配合做好有关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职业保障规定》(由广东海事局配合做好有关工作)、《船舶载运散装液化气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由深圳海事局配合做好有关工作)和《船载货物申报管理规定》(由上海海事局配合做好有关工作)等交通运输部一类海事立法项目的制定、修订工作;做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集装箱装运包装危险货物监督管理规定》、《散装固体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船舶保安规则》和《船舶生产企业船舶修造质量自检制度管理规定》等交通运输部二类海事立法计划项目的调研、起草和修改工作。
加强游艇安全监管研究,修订游艇安全监管相关规定,由海南海事局配合做好有关工作。研究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关于危险化学品内河运输的相关规定,做好《船舶内河运输危险品的安全监督特别规定》的起草工作,由江苏海事局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五)进一步做好国际海事公约国内化机制研究,加强IMO审核机制强制化履约立法研究工作,由辽宁海事局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六)跟踪国家新制定和修订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研究建立海事立法信息反馈机制,动态掌握海事法律法规实施情况,推广好的工作方法。
二、海事执法和执法监督工作
(一)全面推行《海事行政执法业务工作流程》(第一部分),并做好推行过程中有关情况和问题的收集、整理、研究和处理工作。开展《海事行政执法业务工作流程》(第二部分)研究编写工作,逐步建立涵盖所有海事行政执法业务的统一工作流程,由福建海事局做好有关工作,河北、河南、江西省地方海事局配合。
(二)研究加强海事执法风险的预防预控。规范海事行政处罚裁量权,研究制定在全国海事范围内统一实施的海上、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并在全国海事系统统一推行,由上海、长江海事局做好有关工作,广东、黑龙江海事局和上海市、四川省地方海事局配合。开展海事调查取证研究,探索建立海事行政执法调查取证规则,由河北海事局做好有关工作,上海、广东、长江海事局配合。研究优化海事行政执法程序,探索建立统一、高效、便捷的海事行政执法程序和标准,由广东海事局配合做好有关工作。研究制定海事违法行为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移送程序规定,进一步健全海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由辽宁海事局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三)做好《行政强制法》研究工作。做好海事法规、规范性文件有关海事行政强制的清理工作,对《行政强制法》和海事行政强制进行专题研究,提出完善海事行政强制的建议或者意见,修订《海事行政强制实施程序暂行规定》,由江苏海事局做好有关工作,江苏省地方海事局配合。
(四)做好海事行政许可专题研究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行政许可清理的新要求,对海事行政许可进行全面研究,由广西海事局做好有关工作,安徽省地方海事局配合。
(五)做好海事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严格执行《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规定》,明确评查标准、方式、程序,定期开展案卷评查,实现行政执法案卷的规范化管理,由山东海事局做好有关工作,江苏海事局配合。
(六)加强法制宣传和培训。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要按照“六五普法”的要求,采取有效形式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加强对督察人员、复议人员和应诉人员的培训力度,研究制定培训制度、培训内容和培训方案,由黑龙江海事局做好有关工作,上海、河南、重庆市地方海事局配合。做好《行政强制法》的培训工作,由浙江海事局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三、海事标准化工作
(一)做好交通运输部航海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加强海事标准制修订管理,开展《海事标准体系框架的研究》,由天津海事局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二)做好交通运输部标准研究项目《船舶溢油应急能力评估导则》、《海运污染危害性货物评价程序和分类方法》等的研究工作,分别由山东海事局(烟台溢油中心)、辽宁海事局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三)做好《船舶溢油应急能力评估导则》、《转盘/转筒/转刷式收油机》、《吸油拖栏》、《溢油分散剂喷洒装置》、《应急卸载装置》等海事标准的制定工作,由山东海事局(烟台溢油中心)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四)做好《海运固体散装货物安全技术要求》、《船舶装载煤炭自热性检测标准》等船舶载运散装固体货物海事标准的研究和制定工作,由天津海事局、河北海事局、辽宁海事局危险品研究中心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四、船舶法定检验技术法规工作
(一)完成《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2年修改通报)的编制工作,及时纳入新生效国际公约、规则、决议等文件。完成《游艇法定检验暂行规定》的换版工作。
(二)开展国内船舶检验技术法规2014年改版的准备工作。在整合现行法规、规范的基础上,确定法规编制原则、架构,对结构设计、设备配置等方面的优化配置进行研究。
(三)推进内河航区普查及沿海航区细化工作,根据船舶检验及海事管理的需要,逐步推进对重点水域的航区划分。其中内河航区普查由天津海事局配合做好有关工作,沿海航区细化试点,由上海、福建海事局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四)研究建立船检技术法规生效后培训、宣贯、检查及评估机制,并结合法规实施情况,研究船检技术需求及意见的信息反馈机制,扩充法规研究的信息输入渠道,以提高法规编制的能力和水平,由上海海事局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五)开展船检技术法规评估及专项问题研究工作。组织对已报批的相关船检技术法规的内部审定,研究船舶清洁能源应用及安全技术要求、非自扶正式救生筏淘汰问题等对海事、船检管理工作有重大影响的专项问题,及时解决船检技术法规实施中反馈的问题,不断完善船检技术法规内容,提高法规的科学性及适用性,由浙江海事局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二〇一二年二月一日
抄送:局领导、局机关各业务处室、审核中心,部政策法规司、科教司、中国船级社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