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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部长关于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讲话(2005-10-28)(该稿未经审核


加强交通安全管理  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推进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再上新台阶

徐祖远

(2005年10月28日)

(该稿未经审核)



同志们:

在全国海事工作会议即将结束之际,我再就加强水上交通安全工作讲几点意见。

为了精简会议,提高效率,部决定今年将全国海事工作会议与以前每年例行召开的全国水上交通安全工作会议合并召开。因此,这次召开的全国海事工作会议,不仅研究如何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还要对明年的水上安全管理工作进行布置。海事监管只是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的一个环节,不可能也不应该“包办一切”;各交通厅要切实负起交通行业的安全管理责任。为此,我再强调一下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一、水上交通行业的安全管理与海事执法监督的关系

水上交通安全工作是一项综合性的工作,需要各级地方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及其他相关部门共同努力和协调。水上交通安全工作哪一个环节的工作没做到位,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整体水平就不可能提高。因此水上安全管理各部门也要有一家人、一盘棋思想,不仅仅是海事系统。

我国安全生产的工作格局大家都知道,就是“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这几句话应该说简单明了,大家都能看懂,也应该是非常熟悉的。就“部门依法监管”来说,我理解有两层含义,一个是依法管理,一个是依法监督。交通主管部门作为政府的组成部门,是水上交通的行业主管部门,也是各地区的水上交通安全的行业主管部门,有义务也有责任抓好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这就是依法管理;海事机构作为执法机构,承担水上交通安全管理链中一个环节的任务,负责各自辖区水域内的水上交通安全执法监督工作,这就是依法监督。交通主管部门行业管理和海事机构执法监督的总体目标是一致的,交通主管部门要支持海事机构的执法监督工作,海事机构要主动配合交通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海事机构的执法监督和交通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是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的两个主要“推进器”,缺少哪一个,水上交通安全工作都会受到影响。当然,水上交通安全工作还涉及其他许多方面,离不开政府的统一领导,离不开企业落实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离不开社会监督和广泛支持,等等。

现在有一种错误的认识。水监体制改革以后,部分省(区)没有了地方海事机构,一些省(区)的地方海事机构的规模也大幅度缩小。部分交通主管部门的同志就认为水上交通安全工作就是海事部门的事,交通主管部门没有海事机构,就无法行使行业安全管理职能,出了问题就应该全部由海事机构负责。有的地方,发生重大水上交通事故,把海事人员撤职就了事。发生重大事故,海事机构、海事人员监管不到位,有责任,应该严肃处理。但不能不分青红皂白,把所有的责任都推给海事机构、海事人员。这是典型的以偏盖全,甚至是推卸责任。这样做的结果不仅不会提高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水平,反而会严重打击海事人员搞好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的积极性,也使该负相应责任的部门和人员存在侥幸心理,最终形成安全工作措施落实不到位。所以,交通主管部门作为政府部门,在落实好交通行业安全管理责任的同时,要督促政府、督促企业落实相关责任,为海事机构依法开展执法监督工作创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我时常听到一些反映,大家说总在提要加强水上交通行业安全管理,但行业安全管理管什么?其实,部里在多次会议上强调过,综合起来,我看行业上的安全管理至少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二是制定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政策、规定和规划,指导本地区的安全工作;三是贯彻落实乡镇运输船舶安全管理规定,指导和帮助地方政府落实县、乡政府的管理责任;四是组织协调本地区的水上交通安全工作,总结推广交通安全管理先进经验,组织开展安全大检查及其他活动;五是把好水运企业许可关,审查水运企业的安全资质并督促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六是落实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机构、人员、设备和经费。以上几个方面是行业安全管理的基本内容,大家可以开展这方面的研究。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从加强行政能力建设的高度,认真抓好这几个方面的工作。

二、加强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交通主管部门作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部门,要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关键要确保地方监管机构、责任、人员、经费和监管工作“五落实”。中央管辖水域的海事监管工作由部负责,而地方海事监管工作由各交通厅负责。而要落实监管机构、人员,关键是要落实安全管理经费。各地区一方面要积极向政府汇报,争取财政列支安全管理专项经费。同时,部和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相互协调,落实有关资金;各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大安全投入,包括基础设施建设、装备建设及安全管理人员的工资待遇等。现在很多地方海事部门连基本的工资和安全装备都不能保证,根本无法有效地开展安全监管工作。一个战士,饭也吃不饱,枪也没有配,你叫他饿着肚子,空着手,如何去战斗?还没打别人,自己先倒下了!所以,各交通主管部门的领导要切实引起重视,要统筹兼顾,积极争取政策,不断加大安全投入,改善安全基础条件,迎难而上,解决经费问题。在这方面,我听到一个地区主管安全工作的副厅长讲的一句话,虽然从政策上讲不一定全对,但很有道理。他说这个钱不让用到安全工作上,那个钱也不让用到安全工作上,那我怎么抓安全工作?只要不把钱装到自己口袋里,把什么钱用到安全工作上来我都敢,我都问心无愧!讲这个例子的目的就是希望大家多想办法,多渠道筹集资金来加强水上交通安全工作。

(二)真抓实干,认真开展好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

明年水上交通安全的一项重要工作就是开展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在上个月的28日,我们和安全监管总局联合召开了全国电视电话会议进行了动员部署。如何开展好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我想重点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开展工作:

一是要充分认识、理解经国务院批准的由部和安全监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规范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的意见》。这个意见,对过去的政策有一些重要的突破,如:意见中明确“可将渡口改造纳入公路建设计划,改善渡口设施,使渡口与公路技术状况相适应”,这是过去没有过的。希望大家认真研究这个意见,充分利用好政策,抓住时机,切实改善本地区渡口渡船的安全状况。

二是要认真学习张春贤部长在9月28日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精神。张春贤部长在讲话中从解决“三农”问题、统筹农村各种运输方式发展的高度,把渡口渡船建设摆到与农村公路建设同样重要的地位,提出我们不仅要继续加快农村公路建设步伐,还要加快解决渡口渡船问题;不仅要让农民群众走上柏油路,还要让农民群众乘上放心渡。为切实解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问题,张部长提出按照中央补助一点、地方政府配套一点、经营者自筹一点的原则,部将加大对渡口,特别是农村渡口改造的支持力度,明年要在更大范围内推开渡口、渡船改造工作。各地区要充分认识到交通部在建设资金这么紧张的情况下,列出专项资金来改造渡口、渡船的重要意义。要借这次机会,督促地方政府配套相应资金,加大对渡运的安全投入,保证渡运的畅通和安全。各级各单位要注意渡口改造过程中的监管。

三是要精心组织,加强协调配合,深入扎实地开展整治各项工作。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责任在地方政府,但作为行业主管部门,我们也有义不容辞的责任。我们之所以要联合安全监管总局,并通过国务院批准来下这个文件,目的就是要联合各方力量,把好事办好。但从我们内部来讲,说到底这项工作还要靠我们交通主管部门才能真正抓好,主要工作还要我们交通主管部门来做。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一方面要积极为政府出谋划策,督促政府抓好整治工作,同时更重要的是要对整治各个阶段进行精心组织,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遇到难以解决的问题,要及时向政府汇报,提请政府协调相关部门解决一些重大问题。总之,这次渡口渡船专项整治是政府搭台,我们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唱好这台戏。

(三)进一步推动乡镇船舶管理安全管理责任的落实

乡镇船舶的安全管理一直是,而且仍然是今后相当一段时期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的重点之一。而抓好乡镇船舶管理的核心就是落实县乡政府的安全管理责任制。四川省交通厅昨天介绍的开展乡镇船舶专项整治的做法值得大家借鉴。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有责任督促政府主动落实好责任制。由于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加之地方政府领导更换频繁,特别是乡镇政府领导经常更换,新上任的领导有的根本就不知道他对乡镇船舶安全还有管理责任,即使知道了也不知道如何去管。这就要求我们交通主管部门要主动为政府当好参谋,及时给予相应的业务指导,协助政府落实好责任制。特别要加强培训,要定期对县乡政府领导进行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知识培训,使他们了解肩负的责任,知道如何去管。这方面,贵州省交通厅做得比较好,他们的培训是经常化的。多搞一些培训对提高政府领导的水上交通安全责任意识,对提高他们的管理能力都是有好处的。在加强培训的同时,对水上交通安全存在的隐患要及时提请当地政府整改,必要时要以《安全管理建议书》的形式正式向政府提交。总之,在督促地方政府落实责任方面,我们要多提醒、多建议、多创新。

(四)加强管理,严把水路运输企业安全资格关

各交通主管部门在对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时,必须与企业的安全资质挂钩,不能脱节。特别是对申请经营危险品和旅客运输的,要有与经营业务相关的安全管理机构、安全设施、合格的管理人员以及完善的规章制度,否则不得许可从事这方面的经营。在严把“入口关”的同时,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还要对本地区水运企业加强日常管理。比如,有的企业接连发生重大的事故或隐患,作为主管部门,就要及时采取措施,对企业的安全资质进行复核,该停业整顿的要坚决停业整顿,防止发生更大的事故,造成更大的伤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清理整顿挂靠船舶。有些公司或个体船舶由于没有取得营运资质,挂靠在一些具有经营资质的公司名下进行营运。但是,绝大多数公司对挂靠船舶只是收取管理费,对经营行为、安全工作并不进行任何管理,只收钱不出力。近年已发生多起挂靠管理、承包经营船舶事故,有的甚至是恶性事故。对这样的公司,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大日常管理力度,发现挂而不管的公司,要坚决进行处理,该吊销经营证书的要坚决吊销,绝不能姑息。

(五)加强对港口企业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

《港口法》出台以后,以前很多由海事部门履行的安全监管职责转移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也就是各交通厅,如陆基危险品的管理、上船货物(车辆)的把关等。但近两年的情况表明,一些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并未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港口安全不仅涉及港口自身的安全生产,也严重制约船舶安全。如部明文规定,车辆上滚装船之前港口企业必须对车辆称重,但今年7月26日发生的“串通1”滚装船事故调查表明,一些港口企业从来不称重,而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又从未对此监督检查;渤海湾的多起客滚船火灾事故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港口企业未能把住危险品上船关;另外还有一些船载集装箱夹带危险品导致的火灾事故,等等。这些港口企业不负责任的行为导致了船舶事故;而港口企业不把关,船舶自身又没有任何手段,只能作为受害方。因此我在这里重申,要加强对港口企业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否则发生船舶事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也要负行政责任。

(六)科学规划,落实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要求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明确要求,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简称“三同时”)。这是加强安全工作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在规划水上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必须坚决落实“三同时”要求。在港口建设过程中,港口水域安全配套设施以及安全管理措施的落实必须按规定与港口主体设施同时投入使用。在通航水域建造桥梁时,必须同时建设交通安全设施和桥梁防碰撞装置,建设资金要按规定纳入建设项目概算,有关安全设施必须与桥梁同时投入使用。在航道建设过程中,也要充分考虑到交通安全的要求,特别是对碍航无主物的打捞,作为航道维护的一项内容,打捞费用要纳入航道养护费用。

另外,国务院正在组织建立国家应急预案,水上应急预案是其中重要的一个部分。各交通主管部门要积极推动政府建立水上应急预案,并做好预案的起草工作,为政府当好助手。

同志们,明年是国家“十一五”计划实施的第一年。抓好水上交通安全工作,是发展生产的前提,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希望大家深入贯彻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提高认识,落实责任,鼓足干劲,常抓不懈,努力把水上交通安全工作推向新的阶段。

谢谢大家。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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