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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良宜:在第三届上海国际仲裁高峰论坛上的发言


第三届上海国际仲裁高峰论坛
为上海成为国际商业争议解决中心提供土壤、环境与人才
习近平主席关于涉外法治的系列重要讲话与中央大力推动的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的政策中,加强涉外法律人才的培养都是重要的组成部分。中国能够熟练办理涉外法律业务的人才虽然越来越多,但相比中国作为主要贸易国家的庞大业务量来说仍是十分不足够。
中国经过过去几十年来的高速发展,在硬件领域(自然科学与高科技)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成就,制造业发达,经济繁荣,成为世界工厂与最大的贸易国。可以说,中国现在处于一个近两百年以来成为真正强国与实现中国梦的最好时机与环境。硬件方面的发展为实现中国梦打下物质基础,但只拥有高水平的硬件条件却并不足够,因为真正构建话语权的是软件水平,即软实力。
放眼看国际上的现实,无论我们是否喜欢与愿意承认,英美等国都是扮演着游戏规则制定者的角色,而英美法则是国际上被普遍适用的游戏规则,代表着国际上的“软件”水平。如果不掌握这套游戏规则,中国无论在贸易与技术等的“硬件”方面取得怎样的成就,都有可能因不懂游戏规则而落败的危机。对个别中国公司而言,一项重大的高科技发明或多年苦心经营与累积的公司利润,都有可能在一个订得不好或者履行得不好的合约下拱手送给对方外国签约方。而从国家层面来看,只有自身拥有大量熟悉国际商务游戏规则人才,才能成为保护自己利益的高端玩家,进而在国际上构建自己对规则制定与运用的话语权,设立对自己更有利的规则。
建设国际商业争议解决中心也是建设软实力的一个方面。接下去,我对如何建设国际商业争议解决中心谈谈看法。我的粗见是分两个階段来发展与实现:
 (一)人才的培养
任何中心的建设都离不开大量的相关领域的专业人才。我结合自己参与国际软实力竞争的经历与经验,在过去40多年来一直都能感受到中方在开放后的国际交往中在这方面的欠缺。所以我在内地的涉外法律教育方面投入了大量的时间与物质,并一直呼吁要培养有国际法律思维的人才。
近20年来,随着自己水平的不断提高,我特别关注国际商业法律也即商业游戏规则中的一些基础科目。这些都是中国公司与律师参与国际商贸活动最需要掌握的英美法律基础课题,包括:合同法(商业关系都是以合同串起来)、侵权法、证据法与仲裁法。我特别相信关键的基础就是合同法、侵权法与证据法,这些属于“一理通,百理明”中的“一理”。掌握了“一理”,对任何不同领域的国际业务的规则就都很容易理解与融会贯通,也在理解与掌握仲裁法这种程序性法律方面就不会有困难。
所以设立系统性的法律课程,让中国涉外人士对英美法的思维、理念与技巧有一个整体了解是至关重要。只有如此,他们才能在国际上与人交朋友时,有共同语言,扩大中方利益;与人当竞争对手时,知己知彼,百战不殆,保障中方利益。
但中国目前的国际法学习仍然局限在公法方面。据知这方面的短板已经受到内地法律与教育人士的关注,并且已有相关法律的培训项目与课程正在小范围开展。但中国是国际商贸与人口的大国,小范围的课程肯定是不足够应对市场对人才的需求,现实中仍然需要更多这方面的培训与让更多的人受益,尤其是在现在国际环境也令中国青年去西方学习变得并不是那么容易的情况下。我从自己的学习经历来估计,在走对路学习与中国继续保持平稳与高速发展的情况(包括普通法材料、教学的人才、大量磨练机会、勤力与聪明等)下,我相信不出10年,中国应会有大量真正的国际法律人才涌现。
上海作为中国最重要的对外城市之一,我希望自己在担任上海国际仲裁学院院长期间能在这方面的课程、培训的设置与人才培养方面有所作为,吸引更多已经有国际商贸斗争实务经验的朋友参与到系统化的培训课程中,争取尽快为国家培养出大量的可以在国际上斗智斗勇的人才。
(二)国际商业争议解决中心(国际金融中心,国际贸易与国际航运软件中心)的建设
这是在有了人才基础上的第二阶段的发展。首先说,上海早已经是中国的金融、外贸与航运中心。这好比是巴黎、法兰克福或东京一样也是国家的金融与商业中心。随着内地的发展,上海作为这些中心也变得越来越重要与蓬勃发展。
根据目前的国际经济环境以及现有的国际商事争议解决中心伦敦的经验来看,要成为真正国际商业争议解决中心,不仅是自己国家与外方交易中外方愿意同意到自己国家来进行争议解决。更加是完全与本国无关的外国当事人愿意来中国解决它们之间的争议,如巴西与泰国公司的争议;日本与俄罗斯公司的争议等等。从目前的现实来看,国际商业争议解决中心多数在国际主流游戏规则的普通法的国家或地区。在很长的近代历史,全球的商事争议解决中心在伦敦(据悉有不少法德公司之间的争议也是去伦敦解决)。纽约虽然是人才鼎盛,但因为各种难以超越的原因,如政治、美国商法、美国宪法(第7修正案要求陪审团审理等),而无法去与伦敦一争长短。在亚洲,新加坡是经常被提及的国际争议解决中心,香港特区虽然比新加坡更先走一步,但受到近年来政治的影响,在国际上的吸引力有被比下去的危险。但无论如何,这些都是普通法的国家或地区。
普通法在国际上的优势地位可以从多方面的现实感受到,例如:
(1) 绝大部份的国际商业律师与国际仲裁员都是有普通法(特别是英美)背景的人才;
(2) 目前绝大多数被广泛使用的标准格式合同都是以英国法为适用法,除了去伦敦仲裁,其他所有条文与内容也是配合英国法。例如是建筑工程合约的FIDIC、商品买卖的FOSFA或GAFTA、提单的CONGENBILL、租船的GENCON或NYPE、海上钻油的SUPPLYTIME、金融衍生品的ISDA等。把这些格式合同中的伦敦仲裁改去其他普通法国家或地区如新加坡或香港特区的仲裁,问题是不大。但如果改去其他法律体系的仲裁地点,就会因为与当地法律适用不匹配而带来可大可小的问题。我曾经担任BIMCO文件委员会制定仲裁条文小组的主席,当时要决定的议题包括除了伦敦和纽约之外选择新的仲裁地点加入标准格式合同,最后能够被选定的地点不仅能显示出国际上对该城市在航运上的重要性的认可,将来该地点也会因此而增加争议解决的案件与法律服务方面的收入。当时备选的目标城市包括上海、东京、首尔、香港特区与新加坡。第一次在伦敦的会议上,小组成员就因为会有法律适用不匹配的问题而决定要排除大陆法的地点。
所以,第二阶段建设上海成为真正国际争议解决中心(与其他国际中心)的目标会是更长远与艰巨。不过如果重要与关键的第一步培养大量国际法律人才的道路走出来之后就会令第二步变得容易,甚至只是时间的问题了。
以上讲了很多普通法在国际上适用的现状,但这并不是说要改变我国的法律制度或是要求上海与中国的司法体系脱钩。而是说在先学好国际现实中的一套的基础上再来建立更好的或者其他灵活与创新的做法,如在特定区域建立国际商业争议解决中心(如迪拜的做法)。只要上海拥有大量本土的熟悉国际商务游戏规则也就是普通法的人才,那么上海就有能力在政府支持与监督环节,法院支持与监督环节,参与争议解决的律师、仲裁员等专业人士环节方面都配备这些人才,而不需要过度依赖外国的专业人士带来失控。这方面做得好的例子如新加坡。
杨良宜
2021年11月8日
来源:仲裁圈

来源:吾爱航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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