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网

资讯

【案例】速看!4件非法采砂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发布!


“船主”与采砂老板通过协议明确约定

合伙、合作采砂分成

“船主”同时也是采砂老板

采砂老板用自己所有

或经营的船舶实施采砂行为

……

11月20日,省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2019年2月以来全省检察机关非法采砂公益诉讼工作情况,并发布我省4件非法采砂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01

采、运、销“一条龙”张某晟等5人非法采砂被列为共同被告

2018年9月,经徐某才介绍,张某晟和章某相识并约定采挖海砂,由张某晟负责指挥“万祥689”轮采挖海砂,章某负责提供采挖海砂的时间和地点,以每立方米70元的价格进行收购,并由其负责协调处理执法部门。章某与徐某才约定按每立方米0.3元的价格支付介绍费。2018年9月至12月20日,在未办理海域采砂行政许可的情况下,张某晟以月薪7500-20000元雇佣并指使船长江某福、主管陈某汉带领15名船员驾驶 “万祥689”轮从浙江舟山出发,前往海南海域、台湾海峡海域进行11次抽砂作业(其中在海南海域9次)。每次的采砂地点和时间均由张某晟电话告知船长江某福,船长江某福不仅驾驶“万祥689”轮,而且还与管事陈某汉现场指挥抽砂作业。陈某汉另根据张某晟的安排负责采购工作、观察采砂船的吃水线、确保船舶安全等。“万祥689”轮11次采砂作业累计采砂12.638万吨,均运到广东惠州港并由章某负责销售,共计收入645万余元。
经司法鉴定,本案造成可量化的海洋生态环境损害价值总额为85万余元,海洋生态替代性修复所需费用103.1万元。
2019年6月,省检一分院在办理张某晟等人涉嫌非法采矿刑事犯罪案件中发现该案件线索,并于2019年6月14日立案调查。省检一分院认为,在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也未取得开采许可证的前提下,张某晟指挥其自主经营的“万祥689”轮采挖海砂;购砂人章某不仅与抽砂船“船主”约定盗采海砂的收购事宜,还明确提供采砂地点、时间,承诺在执法部门抓获后“负责协调处理”;中间人徐某才帮助章某介绍抽砂船,并约定根据盗采收购的海砂量按比例提取介绍费;江某福、陈某汉受张某晟雇佣作为抽砂船的船长和主管,其应当知道其雇主的雇佣活动违反法律法规,仍然多次参与非法采砂,故该五人共同实施海洋环境侵权行为,应当连带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2019年11月21日,省检一分院就张某晟等五人生态资源侵权案依法向海口海事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请法院判令被告张某晟、章某、徐某才、江某福、陈某汉连带承担非法采砂造成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赔偿修复费用103.1万元;连带承担评估鉴定费10万元及公告费、本案诉讼费用。2019年12月6日,省一中院以非法采矿罪对张某晟、徐某才、江某福、陈某汉分别判刑并处罚金不等。章某在逃。
据介绍,
本案是一起有组织的集采、运、销于一体的共同侵权案件,检察机关通过共同侵权将在逃的盗采海砂的组织者(购砂人)、“船主”、获利分成的“中间人”等列为共同被告,使参与共同采砂的主体都受到了法律责任追究,实现“违法必制裁”;同时,通过追究非法开采海砂的生态损害赔偿责任体现了“损害必赔偿”,突出彰显了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的独特价值和作用,对海上非法采砂起到有效震慑、遏止作用。

02

“船主”参与非法采砂承担造成的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2017年12月30日,李某生通过林某明租用“安达康3699”号船,并于当晚组织该船非法开采海砂3200m 。2018年4月25日,东方市海洋与渔业局对李某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东海渔执处罚[2018]002号),责令停止海砂开采,处4.9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后林某明代李某生缴纳了罚款。现场查获的海砂被倒回海里。2018年1月3日,吉某宇和林某明签订《船舶出租合同》,租用“安达康3699”船用于采砂。1月4日凌晨,吉某宇利用该船盗采海砂4000m 。2018年4月25日,东方市海洋与渔业局对吉某宇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东海渔执处罚[2018]003号),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4.9万元罚款。吉某宇缴纳了罚款,查获的海砂被倒回海里。2018年9月5日,文某全与福建省安某康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某康船务公司)签订《船舶租赁合同》,租用“安达康689”号船。9月7日晚,文某全指使该船盗采海砂约3000m 。2018年11月19日,东方市海洋与渔业局对文某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东海渔处罚[2018]014号),责令停止海砂开采,处以4.9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后文某全缴纳了罚款。现场查获的海砂被倒回海里。2018年11月1日,陈某计与安某康船务公司签订《船舶租赁合同》,租用“安达康689号”船。11月6日陈某计指使该船盗采海砂1000m 。2019年2月18日,东方市海洋执法局,对陈某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东海执处罚[2018]025号),责令停止海砂开采,处以4.9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后陈某计交纳了罚款。现场查获的海砂被倒回海里。经调查,虽然该船舶系采砂老板承租,但实施采砂的两轮船舶“安达康3699”、“安达康689”违法改造加装了自吸式采砂设备;船员为“船主”雇佣但直接参与实施了采砂行为;船舶被不同承租人承租但多次盗采海砂;“船主”委托的船舶管理人参与处理采砂行政处罚事宜等等。这些证据和事实,能够认定船舶所有人安某康船务公司参与非法共同采砂,且对非法采砂具有明显过错。2019年11月,省二分院向海口海事法院起诉并请求:判令被告李某生、吉某宇、文某全、陈某计等人承担非法采砂造成的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分别赔偿生态环境损害造成的损失和环境修复费用40.424万元(采砂3200 m3)、50.53万元(采砂4000 m3)、37.8975万元(采砂3000 m3)、12.6325万元(采砂1000 m3),被告安某康船务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判令各被告承担专家咨询费各1200元。上述案件审理中,被告安某康船务公司主张“安达康689”、“安达康3699”两船另有挂靠该公司的实际船舶所有人。省检二分院申请追加两船的实际所有人参加诉讼。因涉案船舶已被申请扣押,两船的实际所有人主动申请调解并支付了检察机关起诉请求的所有费用。据了解,本案中,检察机关通过查明船舶所有人非法加装采砂设备“锁定”船主共同采砂的事实,通过专家意见破解海洋生态环境资源损害难题,为打击非法采砂探索了一条新路。

03

两“船主”被追究共同侵权责任

邢某韧是“宏翔1689”船所有人,2018年10月7日,邢某韧指使船长张某将“宏翔1689”船开抵东方市海域;10月8日,宁波贤某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贤某颐公司)租赁经营的“豪舟6”船也开抵东方市海域。在未取得开采海砂行政许可的情况下,10月8日18时邢某韧电话通知张某将“宏翔1689”船开到东方市墩头湾海域,自19时至22时进行采砂作业,当晚23时许 “宏翔1689”正在将海砂过驳给“豪舟6”船时被查获,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船上载有海砂约2000立方米,后海警二支队将该案移交东方市海洋执法局处理。2018年11月19日,该局以邢某韧、贤某颐公司未取得行政许可,未进行专项环境影响评价非法采砂行为,对两被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东海执处罚[2018]018号),责令停止开采海砂,处以4.9万元罚款,邢某韧缴纳了罚款。现场查获的2000立方海砂被倒回海里。
在该案中,邢某韧为“宏翔1689”轮的实际所有人,贤某颐公司为“豪租6”轮的实际经营人,双方约定合作海砂开采销售,利润三七分成。后“宏翔1689”轮夜间盗采海砂后过驳至“豪租6”轮时被查获。邢某韧、贤某颐公司双方明确约定用各自所有、经营的船舶合作开采、利润分成,这是典型的合作盗采,是典型的抽砂、运输一条龙作业。
2019年11月15日,省检二分院向海口海事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邢某韧、贤某颐公司两被告连带承担非法采砂造成的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赔偿生态资源损失和环境修复费用共计25.265万元,连带承担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评估专家咨询费等费用1200元。
2020年5月25日,海口海事法院对邢某韧、贤某颐公司合作采砂案开庭审理,判令被告邢某韧、被告贤某颐公司连带赔偿非法采砂造成的海洋生态损害22.0254万元(采砂2000 m3)。
2020年6月2日,海口海事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邢某韧、贤某颐公司赔偿非法开采海砂造成的海洋生态损害等各项费用共计22.1154万元。2020年7月31日,邢某韧和贤某颐公司履行了该判决,将22.1154万元交至海口海事法院账户。贤某颐公司以不是本案适格主体、未参与采砂为由提起上诉。2020年11月16日,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了解,小船采砂、大船接收并运输是当前非法盗采海砂常见的合作采砂方式。此方式采砂效率高、隐蔽性强、对海洋生态环境资源的破坏大、打击难度大,尤其是大船“船主”以未直接参与抽砂为由逃避打击。检察机关通过民事公益诉讼,对两类“船主”追究共同侵权责任,有效维护了公益,为打击非法采砂探索了一条新路。

04

共同盗采海砂被判赔40.3725万元

为规避打击,盗采海砂越来越多采取了抽采、运输、销售一条龙运作方式。表面上看,抽采、运输、销售一体化运作没有合同约定,没有共同合意,但实际上,各环节的行为人均知道或应当知道是盗采海砂,并在行为上相互配合、协作,使盗采海砂得以高效并隐蔽地完成。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追究抽采、运输、销售一体化运作共同盗采海砂侵权行为人的连带侵权责任,对盗采海砂隐蔽一体化运作形成有力威慑。
2018年11月5日,钟某竣以做工程为名向莫某华租用“弘龙869号”船。2018年11月11日晚8时许,在未取得开采海砂行政许可的情况下,钟某竣指使船长张某勇驾驶“弘龙869号”船开往东方市墩头湾海域非法盗采海砂,当晚11时许采满后过驳给锚泊在附近海域的“飞雄6号”船。12日凌晨2时许再次采砂,至凌晨6时许采满后再次过驳给“飞雄6号”船时,被海南边防总队海警第二支队查获。钟某竣当日非法采砂合计5500吨(3666m )。
2019年2月18日,东方市海洋执法局以钟某竣未取得行政许可,未进行专项环境影响评价非法采砂为由,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东海执处罚[2018]026号),责令停止海砂开采,处以4.9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后钟某竣缴纳了罚款,“飞雄6”轮接受询问调查后未被处罚,船上装载的3666 m3海砂被倒回海里。
省检二分院调查发现,接收“弘龙869号”船盗采海砂过驳的“飞雄6号”船舶经营人为南京飞某海运有限公司,船舶登记为散货船(客货运)。2018年11月7日凌晨3时30分,“飞雄6号”船到墩头湾海域等待,于2018年11月10日至12日,多次夜间接受过驳非法盗采的海砂。在执法人员检查时,“飞雄6号”船没有提供船舶租用合同和接收海砂过驳、运输、销售性质的合同或协议,案发当日仅有接收海砂过驳的数量记载。双方明知非法采砂仍主动合作,共同实施的非法采砂、运输、销售一体化运作行为,与单一船舶抽采海砂并运输相比,这一模式采砂效率更高,对海洋生态环境的破坏更大,性质也更为恶劣。
2020年5月25日,海口海事法院对该案开庭审理,判令钟某竣、飞某公司连带赔偿非法采砂造成的海洋生态损害40.3725万元(采砂3666 m3),后飞某公司以未对连带责任中各人应该承担的份额进行划分为由提起上诉。2020年11月16日,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法制日报

友情链接

联系我们

电话:025-85511250 / 85511260 / 85511275

传真:025-85567816

邮箱:89655699@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