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09-10 | 编辑:李峰 | 阅读:25 | 分享: |
本案中有两点值得注意:一是“浮箱长臂挖机”是否属于“船舶”的认定问题,二是海事部门依据《安全生产法》实施行政强制。
争议焦点
执法部门在水域巡查中,发现李某所有的无动力平板驳船,认为该船无船舶检验证书、不适航,且该船海上作业方式不符合安全作业要求,存在较大安全隐患。因李某不配合调查等其他原因,决定将船舶扣押,并以该船存在船舶、海上设施未持有有效的证书、文书的违法行为为由,对李某处以3万元的罚款并责令其立即改正。李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李某认为,执法部门认定的“无动力平板驳船”根本就不是船舶,而是“浮箱长臂挖机”,其底座浮箱是2块组合为一体的挖机底座,不属于执法部门的管辖范围。进而认为,执法部门做出的处罚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这也是本案争议的焦点之一:标的物到底属于“无动力平板驳船”还是“浮箱长臂挖机”?是不是执法部门管理的对象?
法庭调查
双方提供的案涉无动力平板驳船的照片显示,扣押时驳船上有一挖掘机,驳船与挖掘机之间通过管线相连,挖掘机作业时驳船可下档定位杆来固定平板驳船。
另根据李某孝的陈述:其挖机浮箱于2017年在广州番禺区锦洪挖机制造厂制造;规格是11米长、3.5米宽,两个浮箱组合一体是是11米长、7米宽;平时承接到码头、虾池、清淤等工程会使用浮箱配合挖机施工,但每项工程结束后都用吊机装车运回陆地停放;挖机和浮箱同时使用时,一般以挖机液压连接浮箱固定桩来升降,不连接液压时由挖机斗提拔固定桩升降。
法官观点
①“浮箱长臂挖机”属于移动式平台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九条规定:“中国籍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设置的海上设施、船运集装箱,以及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确定的关系海上交通安全的重要船用设备、部件和材料,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取得相应证书、文书。证书、文书的清单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制定并公布。”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船舶,是指各类排水或者非排水的船、艇、筏、水上飞行器、潜水器、移动式平台以及其他移动式装置。”
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案涉无动力平板驳船由两个浮箱以及一台挖机组合而成,挖机液压连接浮箱或者挖机斗来控制其固定桩升降,该组合主要用于码头、虾池、清淤等工程,事实上是移动式平台,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所规制船舶。
按照该法规定案涉无动力平板驳船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取得相应证书、文书。
②海事部门依据《安全生产法》扣押船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现案涉无动力平板驳船未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并取得相应的证书、文书即进行运营作业,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故执法部门对其进行扣押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来源:中国法院裁判文书。
来源:江海云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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