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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反制美国港口费,哪些船东“入围”被制裁名单? ……


10月10日,交通运输部发布《关于对美船舶收取船舶特别港务费的公告》。根据公告,自10月14日起,中国将对与美国关联的船舶征收按净吨计费的特别港务费。

征收范围包括:

美国的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拥有船舶所有权的船舶;

美国的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运营的船舶;

美国的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直接或间接持有25%及以上股权(表决权、董事会席位)的企业、其他组织拥有或运营的船舶;

悬挂美国旗的船舶;

在美国建造的船舶。

业内人士指出,与此前美国针对中国的措施相比,中国版的征收标准覆盖范围更广。虽然美国建造或悬挂美国船旗的船舶数量有限,但公告明确将“股权结构”纳入认定标准。这意味着只要船舶所属公司中,美国个人或机构持股比例达到25%及以上(包括投票权和董事席位),其船舶均需缴纳特别港务费(按净吨计算,起步标准为每吨400元人民币,未来将逐年加码至每吨1120元人民币

TradeWinds梳理的上市船东股东结构显示,绝大多数上市船东公司的美国投资者占比超过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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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轮领域International Seaways、DHT Holdings、Tsakos Energy Navigation、Navios Maritime Partners等公司均在名单之列;

散货船领域,SFL Corp、Norden、Star Bulk、Navios、Safe Bulkers、Diana Shipping等公司符合标准;

LPG领域,符合标准的有Dorian LPG。

值得关注的是,一些企业或将面临中美的双重夹击,如总部与上市地均在香港的Pacific Basin——该公司多数船舶悬挂香港旗,根据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301相关规则,进入美国港口可能受到美国端的特殊费用或限制;同时,其美国投资者占比超过50%,又踩中中国端25%的门槛。

分析人士认为,这一规则的复杂度在于“可执行性”。Seanergy(美国投资者占比约18%)、Danaos(约19%)和Frontline(约21%)等公司虽然暂时位于“安全区”,但由于股权高度流动,持股比例可能随时改变。此外,全球航运公司股权结构复杂,被动基金、托管银行名义持股与实际受益人之间往往难以快速穿透。如果按名义持股地或托管机构所在地计算,可能导致与实际控制权不符的误判。船舶挂靠港口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是否具备核验能力?企业又如何提交被普遍认可的证明文件?这些问题直接影响政策的落地与执行效率。

除此之外,“美国的企业”的定义边界仍待明确。除以上明确或可能符合持股比例标准的航运公司外,其他在美国上市的航运企业旗下船舶是否纳入征收范围尚不清晰;而由花旗银行(Citi)、摩根大通(J.P. Morgan)、橡树资本(Oaktree)、贝莱德(BlackRock)等金融机构或能源、贸易巨头间接控制的船队是否属于“美国关联船舶”,似乎也有待进一步界定。

 

来源:江海云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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