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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船舶建造重要日期记录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海船检[2011]226号
各直属海事局,中国船级社,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船舶检验局(处):
《船舶建造重要日期记录管理规定》(海船检〔2010〕475号,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10年9月21日起施行,现就实施《规定》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适用范围
(一)除特别要求外,《规定》适用于500总吨及以上已在和拟在中国登记的海船;对于为境外建造并在中国临时登记的船舶,暂不进行建造重要日期确认工作。
(二)2011年1月1日前业经船舶检验机构同意安放龙骨或处于相似建造阶段的在建船舶和重大改建开工的现有船舶,不需要申请第Ⅰ和第II阶段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
二、关于管辖区域
现场确认工作以直属海事局辖区管辖为原则。如确认工作涉及非直属海事管理机构辖区的,按就近原则管辖,即由该地省级行政辖区内或距离该地最近的直属海事局管辖。
三、关于联合工作机制
同一地区的直属海事局和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建立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工作的联合工作机制,明确责任部门和联系人,确保各自实施工作程序及要求的相互协调,并建立相应的信息沟通制度。
四、关于验证报告
对拟实施重大改建的船舶,已受理建造检验申请的船舶检验机构应在重大改建开工前对船舶实施现场验证,出具的验证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实施验证的人员;
(二)验证的时间和地点;
(三)船舶基本数据(船长、船宽、型深、船舶种类、船用主机型号和产品号、船舶识别号(如有时)等);
(四)确认且明确陈述被验证船舶与《旧船舶进口状况勘验评估报告》或原船舶检验证书是否一致。
验证完成后,船舶检验机构应在上述报告、证书和原船舶总布置图的复印件上加盖检验业务章,并经执行验证的验船师签字,作为验证报告的附件。
五、关于现场照片
现场照片由船厂负责摄取,直属海事局执法人员和执行船舶检验任务的验船师共同见证完成。船厂向直属海事局提供的照片应采用5寸彩色照片。如照片涉及军事等敏感信息,应符合保密要求。
六、关于巡查制度
各直属海事局应梳理辖区船厂基本信息并建档,定期安排执法人员巡查辖区船厂,督促船厂做好新建或重大改建船舶所使用船台经纬度和船台大小等基础信息的标识工作,掌握辖区新建和重大改建船舶的动态。
七、关于确认书
(一)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书仅作为船舶新建和重大改建开工和完工日期的四方见证材料,不代表对船舶所有权关系的确认,也不改变各相关方应有的责任和义务。
(二)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书中的 “船厂识别编号或代码(新建船舶)”栏填写船舶在船厂的工程编号;“船厂具体位置”栏应填写经纬度坐标或船台号。
(三)对于建造重要日期确认船舶拟登记船籍港为非建造地的,实施确认的海事局应在完成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将确认书寄送船籍港登记机关。
八、关于印章
(一)直属海事局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使用统一规格的专用印章。印章由部海事局统一安排制作,制作费用由各直属海事局承担,规格及式样见本通知附件。各直属海事局应于5月23日前将本局印章使用单位名称及其对应编号报送部海事局。
(二)印章使用管理应符合国家及部海事局的相关管理规定。
(三)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专用章于2011年7月1日正式启用。在2011年7月1日前,各直属海事局可指定单位用章、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单位用章作为替代用章,但不得使用内设部门章代替。
九、关于信息系统
各直属海事局应于2011年5月16日起试用船舶检验监督管理系统中的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功能模块,以便于系统功能的完善。自2011年7月1日起,该功能模块正式启用。
各单位在执行《规定》过程中如有困难和问题,请及时报我局。
二〇一一年五月三日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电话:025-85511250 / 85511260 / 85511275
传真:025-85567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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