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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港口口岸范围内未开放码头临时接靠国际航行船舶的若干意见
沪口岸管﹝2006﹞43号 2006年7月1日
为加快推进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充分发挥上海港口口岸的功能优势,提高城市国际竞争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已开放港口口岸新建码头启用等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2002﹞120号)、交通部海事局《关于外轮进靠上海港开放水域内码头有关问题的函》(二00五年九月二十九日)等规定,由上海口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口岸办)牵头,会同口岸各查验单位,就上海港开放水域内未开放码头临时接靠国际航行船舶(以下简称临时接靠)的工作,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提出如下若干意见:
一、明确管理职责,加强协调配合。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赋予的职能,口岸办负责临时接靠相关事宜的协调工作。上海海关、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上海海事局、上海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各司其职,办理相关事宜。
二、告知受理条件,方便企业申请。
申请临时接靠的企业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企业确需临时接靠。
(二)具备港口经营许可证。
(三)申请企业应是码头所有人或经营人。特殊情况下不能直接提出申请的,应由码头所有人或经营人出具书面委托书,由受委托方代为申请。
(四)申请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临时接靠的书面申请、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港口经营许可证正本复印件以及口岸各查验单位所需材料(详见附件)。
三、规范审核流程,加强把关服务。
按照有关规定,对申请临时接靠需要分别进行码头监管条件审核和临时接靠审核,具体审核要求如下:
(一)码头监管条件审核流程:1、码头所有人或经营人向口岸办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港口经营许可证正本复印件;2、口岸办自收到企业有效申请材料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根据有关文件规定核实相关材料,并提出初审书面意见;3、由申请企业将口岸办意见及口岸查验单位所需材料报送口岸各查验单位;4、口岸办会同口岸各查验单位根据有关规定检查码头监管设施情况,并协调相关事宜;5、口岸各查验单位自收到相关材料,并在口岸办牵头组织检查码头符合监管要求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回复口岸办,并告知申请企业。
(二)临时接靠审核流程:1、申请临时接靠的企业应当在临时接靠前的15个工作日,向口岸办提出书面申请;2、口岸办自收到企业有效申请材料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根据有关文件规定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意见;3、申请企业在接到口岸办的书面意见后,应当在临时接靠前的10个工作日,向口岸各查验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口岸办书面意见及口岸各查验单位所需材料;4、口岸各查验单位自收到申请和相关材料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向申请企业告知审核意见;5、企业申请临时接靠获准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船舶进口岸审批和检查手续。
根据有关规定,临时接靠申报的原则为“一船一报”,企业临时接靠申请不符合查验单位有关规定的,审核时将不予批准。
四、健全工作机制,营造良好环境
要建立健全临时接靠的沟通机制。口岸办要与口岸查验单位定期沟通、通报临时接靠的有关情况,分析总结临时接靠的行业态势,提出监管方向,以更好地发挥上海港口口岸的优势。
要建立和完善临时接靠的协调机制。口岸办应视情及时召开专题会议,协调有关事宜,明确各自职责、加强通力合作,为企业提供高效、便捷服务。
要加强对临时接靠相关企业的培训指导。口岸办会同口岸查验单位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临时接靠相关企业进行政策宣讲与指导,便于企业按照有关规定规范操作,在符合监管要求的前提下提高办事效率。
附件:
口岸各查验单位所需资料和要求
一、上海海关
1.船舶国籍证书;
2.货物舱单(无装卸货物的可免交);
3.海关需要的其它文件资料。
二、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1.码头验收审核资料:
(1)《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作业情况介绍;
(4)码头平面结构图;
(5)码头卫生管理人员、疫情报告员名单;
(6)码头媒介监测和控制方案。
2.船舶申报资料:
(1)入境船舶进港申请书;
(2)RPM船舶检疫签证资料:总申报单、货物申报单、船用物品申报表、船员名单、航海健康申报书、国际航行船舶入出境检疫签证申报单。
三、上海海事局
1.码头验收审核材料:
(1)码头竣工验收报告,码头靠泊能力技术数据(复印件);
(2)码头具备国际航行船舶航行、停泊、作业的安全、防污染和保安等要求的相关技术资料和应急预案。
2.临时接靠申报材料:
(1)拟进靠船舶的基本资料
船舶基本资料
船名: | 国籍: | ||
船舶所有人: | 船舶种类: | ||
总吨: | 载重吨: | ||
净吨: | 型宽: | ||
总长: | 前/后吃水: | / | |
呼号: | 建造日期: | ||
船型: | 保安等级: | ||
MMSI编号: | IMO编号: | ||
货主: | 货物名称: | ||
有无过境货: | 装货港: | ||
上一港: | 下一港: | ||
船舶代理: |
(2)船舶国籍证书、保安证书、安全管理证书(复印件);
(3)船舶接靠期间安全、防污染措施及应急预案;
(4)专项护航申请书(需要时)。
四、上海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
1.《船舶临时接靠申请书》(内容包括接靠日期、船舶名称及国籍、船员或旅客人数及国籍、何港来、装何物、码头位置、码头长度、码头类型、码头靠泊吨级等);
2.《船舶安保工作计划书》(内容包括码头监控、码头通讯、码头警卫设施、港区进出通道数量、港区内部及周边地区治安状况等,重点是安保工作计划);
3.临时接靠期间边检执勤人员的行、住、食及通信等基本工作和生活条件的书面保证材料;
4.临时接靠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向边检机关缴纳边防检查、监护等费用的书面保证材料。
6.0-上海市口岸办公室规范性文件--沪口岸管〔2006〕43号--2006年7月1日起施行--关于上海港口口岸范围内未开放码头临时接靠国际航行船舶的若干意见
来源: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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