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网

资讯

关于发布《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发布《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发布<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海安全﹝2009﹞288号  2009年6月1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中国船级社,交通安全质量管理体系审核中心:

为加强对审核、发证机构的监督管理,促进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工作的健康发展,中国海事局组织制定了《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发布,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附:

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机构(以下简称“审核、发证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审核、发证及相关活动,保证审核、发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审核、发证机构及其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审核、发证机构是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以下简称“主管机关”)指定的从事航运公司/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相关活动的相关机构,包括交通安全质量管理体系审核中心(以下简称“审核中心”)及其派驻审核业务部、中国船级社及其下属机构、直属海事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及其下属机构。

第三条  主管机关对审核、发证机构的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

主管机关全面负责对审核、发证机构的监督管理。

审核中心负责对其派驻审核业务部的审核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中国船级社负责对其下属机构的审核、发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直属海事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负责对其下属机构和辖区审核业务部的审核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主管机关及相关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办法的规定对审核、发证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审核、发证机构应当支持、配合主管机关及相关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主管机关鼓励对审核、发证活动进行社会监督。对违反审核、发证相关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权向主管机关进行举报。

第二章  监督检查

第一节  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六条  对审核、发证机构实施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审核、发证机构的资质;

(二)审核、发证工作实施情况;

(三)审核员管理工作情况;

(四)审核、发证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五)审核、发证机构及其审核员廉政情况;

(六)其他审核、发证相关规定的实施情况。

第七条  对审核、发证机构的资质实施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审核、发证机构是否满足《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机构资质管理办法》的条件;

(二)审核、发证机构是否在主管机关指定范围内开展相关审核、发证工作。

第八条  对审核、发证工作实施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审核申请材料审查或评审是否满足《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程序》等相关规定要求;

(二)审核安排和实施是否满足《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程序》等相关规定的要求;

(三)审定审核结果和核发证书是否满足《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程序》等相关规定的要求;

(四)不符合项的处置和审核材料的归档是否满足《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程序》等相关规定的要求;

(五)中国船级社的审核、发证活动是否满足主管机关的要求。

第九条  对审核员管理工作实施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审核员资格、培训、考试、发证以及类别转换和等级晋升、注册、调派、考核与评估、奖惩等管理活动是否满足《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员管理规定》的要求。

(二)中国船级社对审核员资格、经历、培训、发证及证书有效性、知识更新的管理是否满足主管机关的要求。

第十条  对审核、发证机构及其审核员廉政实施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审核组审核过程中涉及的费用是否满足相关文件规定的要求;

(二)审核员审核过程中是否遵守《交通部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员守则》的规定。

第二节  监督检查的实施

第十一条  主管机关对审核、发证机构的监督检查分为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两种。

(一)主管机关对审核中心和中国船级社的定期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并每年至少选择一个直属海事局或省(区、市)地方海事局实施不少于一次的定期检查。定期检查可以通过分别选择审核中心或其派驻审核业务部、中国船级社或其下属机构、直属海事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或其下属机构中的任一或多个单位实施。

(二)发生下列情况,主管机关可随时开展不定期检查:

1.持有SMC船舶发生重大事故,可能存在审核、发证质量问题;

2.审核、发证工作中存在重大过失、严重失职行为;

3.接到对审核、发证机构的投诉、举报,需要进行调查;

4.未完成审核、发证工作任务;

5.主管机关认为需要开展不定期检查的其他情况。

第十二条  主管机关对审核、发证机构的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查阅有关审核档案及其他相关资料;

(二)要求审核、发证机构就检查中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

(三)走访相关单位,访谈相关人员,了解相关情况;

(四)现场观摩审核活动的开展;

(五)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三条  审核中心对其派驻的审核业务部、直属海事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对辖区审核业务部和下属机构应加强内部监督检查,具体可参照主管机关对审核、发证机构的监督检查的内容及方式。

第十四条  中国船级社按照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对其相关部门及下属机构开展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审核中心、中国船级社应于每季度开始的5日内向主管机关报送上一季度《审核、发证工作情况季度报表》(附件1);每年1月5日前报送上一年度《审核、发证工作情况年度报表》(附件2)和审核、发证工作总结以及本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六条  发生下列情况,审核中心、中国船级社、直属海事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应在下列行为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书面向主管机关报告:

(一)公司符合证明注销或失效;

(二)船舶安全管理证书注销或失效;

(三)审核、发证机构决定不予签发符合证明或安全管理证书。

第三章  过错处理

第十七条  主管机关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审核、发证机构的过错,应当遵循责任与处罚相适应、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审核、发证机构未按第十五条的规定报送相关材料或未按第十六条的规定向主管机关报告相关情况的,主管机关可视情况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

第十九条  主管机关应当记录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过错,在检查结束后形成书面检查报告,对相关审核、发证机构视情况作出下列处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限期整改;

(四)暂停审核、发证相关业务并限期整改;

(五)取消审核、发证相关业务。

对被暂停或取消审核、发证相关业务的,主管机关应同时向社会公告。

被取消审核、发证相关业务的审核、发证机构应当自决定取消其相关业务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证书和印章交还主管机关,并不得继续从事审核、发证业务活动。

第二十条  审核、发证机构对于主管机关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过错应及时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主管机关,由主管机关视情况组织复查。对于审核、发证机构被暂停审核、发证相关业务进行整改的,主管机关应在复查该机构整改情况后作出是否恢复其审核、发证相关业务的决定。

第二十一条  审核中心对其派驻审核业务部、直属海事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对辖区审核业务部和下属机构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参照第十九和二十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中国船级社对其下属机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参照第十九、二十条以及其质量管理体系要求予以处理。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交通部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员守则》或被公司举报有不正当行为并查证属实的审核员,主管机关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取消审核员资格的处理,同时责成审核员所在单位依据有关规定予以纪律处分。

第二十四条  主管机关及相关审核、发证机构应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办法的规定实施监督检查,对在监督检查过程中违反规定的人员,由主管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审核、发证工作情况季度报表

公司审核

(家次)

船舶审核

(艘次)

未通过审核数

审核员调用数(人次)

持证数量(截至上季度末)

临时审核

初次审核

年度审核

换证审核

跟踪审核

附加审核

临时审核

初次审核

中间审核

换证审核

国际

公司

国内

公司

船舶

审核组(个)

调用总数

 

实习审核员

国际公司

(家)

国内公司

(家)

船舶

(艘)

审核种类

数量

(家)

审核种类

数量

(家)

审核种类

数量

(艘)

客船

客滚船

高速客船

散货船

油船

化学品船

气体运输船

钻井平台

其它货船





























































填报单位:                                                              时间:             

说明:1、船公司国际、国内安全管理体系同时审核的只记录国际公司审核;

2、船公司临时审核、初次审核、年度审核、跟踪审核、换证审核、附加审核同时进行的只记录年度审核;

3、“实习审核员”包括实习组长和实习审核员;

4、审核中心负责统计填报海事机构审核、发证的相关情况但不包括其它船旗国政府请求审核、发证的情况;

5、中国船级社负责统计填报其审核、发证的相关情况但不包括其它船旗国政府授权审核、发证的情况,表中涉及公司的内容不适用中国船级社。

附件2:

审核、发证工作情况年度报表

 

填报单位:                                                              时间:             

公司审核

(家次)

船舶审核

(艘次)

未通过审核数

审核员调用数(人次)

持证数量(截至上年度末)

临时审核

初次审核

年度审核

换证审核

跟踪审核

附加审核

临时审核

初次审核

中间审核

换证审核

国际

公司

国内

公司

船舶

审核组(个)

调用总数

 

实习审核员

国际公司

(家)

国内公司

(家)

船舶

(艘)

审核种类

数量

(家)

审核种类

数量

(家)

审核种类

数量

(艘)

客船

客滚船

高速客船

散货船

油船

化学品船

气体运输船

钻井平台

其它货船





























































说明:1、船公司国际、国内安全管理体系同时审核的只记录国际公司审核;

2、船公司临时审核、初次审核、年度审核、跟踪审核、换证审核、附加审核同时进行的只记录年度审核;

3、“实习审核员”包括实习组长和实习审核员;

4、审核中心负责统计填报海事机构审核、发证的相关情况但不包括其它船旗国政府请求审核、发证的情况;

5、中国船级社负责统计填报其审核、发证的相关情况但不包括其它船旗国政府授权审核、发证的情况,表中涉及公司的内容不适用中国船级社。


22.关于发布《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友情链接

联系我们

电话:025-85511250 / 85511260 / 85511275

传真:025-85567816

邮箱:89655699@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