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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海事局EDI申报系统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上海海事局EDI申报系统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上海海事局EDI申报系统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沪海危防﹝2017﹞6号  2017年1月4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整合资源,切实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提升上海口岸信息化服务水平,完善电子口岸功能,便利航运,我局制定了《上海海事局EDI申报系统使用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海事局EDI申报系统使用管理规定


上海海事局EDI申报系统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整合资源,切实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提升上海口岸信息化服务水平,完善电子口岸功能,便利航运,结合上海港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需在上海海事局辖区内采用EDI申报系统申办国际航行船舶口岸查验、船载危险货物、污染危害性货物及固体散装货物申报及电子装箱证明书发送等业务的单位和人员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上海海事局船舶监督处负责辖区内国际航行船舶口岸查验业务的监督管理工作;上海海事局危管防污处负责辖区内船载危险货物、污染危害性货物及固体散装货物EDI申报的监督管理工作。

上海海事局政务中心及各分支海事机构根据授权具体负责管辖范围内国际航行船舶口岸查验审核审批工作;上海海事局各分支海事机构具体负责管辖区域内船载危险货物、污染危害性货物及固体散装货物EDI申报的审核审批工作。具体见《EDI申报审核授权情况表》(附件一)。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四条  凡拟采用EDI系统办理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口岸查验手续、船载危险货物、污染危害性货物或固体散装货物申报以及电子装箱证明书报送的相关单位应当向海事部门提交书面材料,安装相应系统实施申报,具体要求见《EDI申报相关信息录入须知》(附件二)。

第五条  海事部门对办妥信息登记的相关单位发放EDI用户名和密码。相关单位应妥善管理用户名和密码,并承担基于本单位用户名和密码发生的EDI申报行为造成的损失或损害责任。

第六条  已办妥信息登记开通EDI申报系统的单位,如所登记的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海事部门办理信息变更。

第七条  海事部门对申报单位的申报信息按照规定进行审核,并通过EDI申报系统电子报文形式告知审批意见。

船载危险货物、污染危害性货物及固体散装货物EDI电子申报回执号具体见《船载危险货物、污染危害性货物及固体散装货物EDI电子申报回执号列表》(附件三)。

第八条  EDI申报系统的使用实行“谁申报、谁负责”的管理原则。各有关单位应加强对操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及考核,发送EDI电子报文前应备妥申报所需的相关书面材料,确保本单位通过EDI申报系统申报的信息均准确、真实、有效,并与实际相符;申报后应做好各类申报单证的保存工作,以备海事部门事后检查。

第九条  申报单位在使用EDI系统办理业务过程中如遇下列情况,可直接办理书面申报手续:

1.海事部门EDI申报系统发生故障的;

2.申报单位EDI通讯线路发生故障或进行系统调试,报经海事部门同意的;

3.其他特殊情况。

第十条  海事EDI申报系统发生故障时,主管机关将发布紧急公告,并接受纸面申报。系统恢复正常后,申报单位应当在24小时之内将相关报文补录入系统。

第三章  国际航行船舶口岸查验管理

第十一条  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上海口岸前,申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通过EDI申报系统向海事部门申报船舶进出口岸计划,具体要求见《国际航行船舶口岸查验EDI申报系统使用须知》(附件四)。

第十二条  申报单位应向海事部门提交准确的申报信息,申报人不得擅自变更经海事部门审核的报文。

第十三条  对于诚信的申报单位,海事部门将对其实施国际航行船舶口岸查验无纸化(所涉船舶为新造船舶、首次到上海港的船舶、证书内容发生变化的船舶以及两岸直航船舶除外),并通过海事EDI申报系统向申报人发送国际航行船舶出口岸许可证电子证书。

第四章  船载危险货物、污染危害性货物及固体散装货物申报管理

第十四条  各相关单位应确保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及时发送和接收报文,并严格按申报规范填写报文,具体填写要求见《船载危险货物、污染危害性货物EDI申报报文填写须知》(附件五)。

第十五条  船载危险货物、污染危害性货物及固体散装货物EDI申报审批状态可在申报系统内直接查询或凭审批同意回执号及申报人员备案编号,在上海海事局网站(www.shmsa.gov.cn)查询。

第十六条  办理危险货物船舶适载申报的单位,应认真查验电子装箱证明书信息,电子装箱证明书信息与货物情况不符的,不得装船运输。

第十七条  码头作业单位应严格查验申报审批信息,未经海事机构批准的船载危险货物、污染危害性货物或固体散装货物不得装船或卸船;对于已装运船载危险货物、污染危害性货物或固体散装货物未经申报批准的船舶,将禁止其进出港。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管理规定所述危险货物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规定的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污染危害性等特性,在船舶载运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品。

污染危害性货物系指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发布的《海运污染危险性货物名录》中包括的物质。

固体散装货物系指除液体和气体外的、直接装入船舶装货处所而不需任何中间容器的、由成分大体一致的微粒、颗粒或较大块碎片组成的任何物质。

第十九条  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关于公布实施<上海海事局EDI申报系统使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沪海船舶〔2005〕355号)、《关于试行外贸集装箱危险货物出口EDI申报的通知》(沪海危防〔2006〕133号)、《关于载运外贸散装液态危险货物试行EDI申报的通知》(沪海危防〔2007〕658号)、《关于载运外贸危险货物船舶实行EDI申报的通知》(沪海危防〔2007〕747号)、《关于开展船载内贸危险货物EDI申报单位备案工作的通知》(沪海危防〔2008〕351号)及《关于船载内贸危险货物试行EDI申报的通知》(沪海危防〔2008〕484号)同时废止。

 

附件一: EDI申报审核授权情况表

附件二:EDI申报相关信息录入须知

附件三:船载危险货物、污染危害性货物及固体散装货物EDI电子申报回执号列表

附件四:国际航行船舶口岸查验EDI申报系统使用须知

附件五:船载危险货物、污染危害性货物EDI申报报文填写须知

附件一:EDI申报审核授权情况表附件三:船载危险货物、污染危害性货物及固体散装货物EDI电子申报回执号列表附件二:EDI申报相关信息录入须知附件五:船载危险货物、污染危害性货物EDI申报报文填写须知附件四:国际航行船舶口岸查验EDI申报系统使用须知

来源:上海海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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