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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海事组织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经修正的《1974年...


关于国际海事组织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88年议定书》和《船上安全运输包装乏放射性核燃料、钚和高放射性废料国际规则》的修正案生效的公告,

关于国际海事组织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88年议定书》和《船上安全运输包装乏放射性核燃料、钚和高放射性废料国际规则》的修正案生效的公告

交通运输部公告2009年第23号  2009年7月15日

国际海事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第83届会议于2007年10月12日分别以MSC.239(83)号、MSC.240(83)号和MSC.241(83)号决议通过了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以下简称安全公约)、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88年议定书》(以下简称1988年议定书)和《船上安全运输包装乏放射性核燃料、钚和高放射性废料国际规则》(INF规则)的修正案。

根据安全公约第Ⅷ(b)(ⅶ)(2)条和1988年议定书第VI条关于修正案默认接受程序的规定,上述安全公约和1988年议定书的修正案已于2009年7月1日生效。INF规则已在安全公约下具有强制性,其修正案亦同时生效。

我国是安全公约和1988年议定书的缔约国,在上述三项修正案通过后未对其内容提出任何反对意见,修正案对我国具有约束力。

现将上述三项修正案中文本予以公告,请遵照执行。


附件1

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修正案

IV

无线电通信

A部分

总则

1             在现有第4条后新增第4-1条如下:

“第4-1

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卫星提供者

海上安全委员会须决定依照本章的规定为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GMDSS)提供移动卫星通信服务的标准、程序以及评估、认可、审查和监督的安排。”

VI

货物载运

2             在现有第5条后新增第5-1条如下:

“第5-1

材料安全数据单

载运《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1978年议定书》附则I附录I所定义的《防污公约》附则I货物以及船用燃油的船舶,在装载这些货物之前,须提供基于本组织制定的建议案的材料安全数据单[1]。”


附录

证书

客船安全证书格式

3             在以“兹证明:”字样开始的一节的第2.1.3段的表格中,所提及的“第II-1/13条”用“第II-1/184代替,“C.1C.2C.3的字样用“P.1P.2P.3代替,并增加以下脚注:





 

4    对于200911以前建造的船舶,应使用适用的分舱标注“C.1C.2C.3

核动力客船安全证书格式

4             在《核动力客船安全证书》中以“兹证明:”字样开头的一节的第2.1.3段的表格中,所提及的“第II-1/13条”用“第II-1/183代替,“C.1C.2C.3的字样用“P.1P.2P.3代替,并增加以下脚注:





 

3    对于200911以前建造的船舶,应使用适用的分舱标注“C.1C.2C.3

5             在以“兹证明:”字样开始的一节的现第2.10段之后新增第2.112.12段如下:

2.11    本船曾取决于/不取决于/1根据公约第II-2/17条的替代设计和布置;

2.12        替代设计和布置的消防安全批准文件附在/未附在/1本证书后。





 

1    不适用者删去。”

核动力货船安全证书格式

6             在以“兹证明:”字样开始的一节的现第2.9段之后新增第2.102.11段如下:

2.10    本船曾取决于/不取决于/3根据公约第II-2/17条的替代设计和布置;

2.11        替代设计和布置的消防安全批准文件附在/未附在/3本证书后。





 

3       不适用者删去。”

***

附件2

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1988年议定书》修正案

附录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附件之附录

的修改和补充

客船安全证书格式

1             在以“兹证明:”字样开始的一节的现第2.9段后新增第2.102.11段如下:

2.10    本船曾取决于/不取决于/1根据公约第II-2/17条的替代设计和布置;

2.11        替代设计和布置的消防安全批准文件附在/未附在/1本证书后。





 

1    不适用者删去。”

2             在以“兹证明:”字样开头的一节的第2.1.3段的表格中,所提及的“第II-1/13条”用“第II-1/184代替,“C.1C.2C.3的字样用“P.1P.2P.3代替,并增加以下脚注:





 

4    对于200911以前建造的船舶,应使用适用的分舱标注“C.1C.2C.3

货船构造安全证书格式

3             在以“兹证明:”字样开始的一节的现第4段之后新增第56段如下:

5         本船曾取决于/不取决于/4根据公约第II-2/17条的替代设计和布置;

6             替代设计和布置的消防安全批准文件附在/未附在/4本证书后。





 

4       不适用者删去。”

货船设备安全证书格式

4             在以“兹证明:”字样开始的一节的现第2.6段之后新增第2.72.8段如下:

2.7      本船曾取决于/不取决于4根据公约第II-2/17条的替代设计和布置;

2.8          替代设计和布置的消防安全批准文件附在/未附在4本证书后。





 

4             不适用者删去。”

货船安全证书格式

5             在以“兹证明:”字样开始的一节的现第2.10段之后新增第2.112.12段如下:

2.11    本船曾取决于/不取决于/4根据公约第II-2/17条的替代设计和布置;

2.12        替代设计和布置的消防安全批准文件附在/未附在/4本证书后。





 

4             不适用者删去。”

 

***


附件3

《船上安全运输包装乏放射性核燃料、钚和高放射性废料
国际规则》(INF规则)修正案

2
破舱稳性

1             在第2.2.1段,用“B-1部分”代替“B部分”。

2             在第2.2.2和第2.3.2段,在段落末尾新增下面一句话:

“对于长度不足80 m的船舶,须使用在80 m时的分舱指数R。”

 

***



[1]        参见可能经过修订的《关于防污公约附则I货物和船用燃油材料安全数据单的建议》。该建议由本组织以第MSC.150(77)号决议通过。


4.5B-交通运输部公告2009年第23号--2009年7月1日起施行--关于国际海事组织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88年议定书》和《船上安全运输包装乏放射性核燃料、钚和高放射性废料国际规则》的修正案生效的公告

来源:交通运输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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